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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公佈顧問醫生考核草案

2015-03-20 00:00

政府指《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行政法規配合特區醫學發展

    行會公佈顧問醫生考核草案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行政法規草案,將一般制度規定的開考程序引伸適用於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開考,特別引入專業知識考核的評審機制。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公佈《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行政法規草案的各項要點。表示草案規定了開考程序展開的步驟,包括通告的公佈、典試委員會的設立及運作、報考、顧問醫生專科考試、成績及最後評核和上訴。草案建議,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從在澳門特區或外地實際從事專科醫生級別職務最少五年,且具顧問醫生級別或按照衛生局長核准的同等程度表而屬具同等程度的專科醫生中任命。典試委員會在澳門特區執業的正選成員總數,不得高於在澳門特區以外執業的正選成員總數。

    草案規定,顧問醫生級別是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顧問醫生專科考試合格後取得,同時須具備履歷評核、知識考試和自取得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該職務滿五年的三個前提要件。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程序自每年一月開始,並按職務範疇組織。

    顧問醫生專科考試的甄選方法,包括評核投考人的履歷及知識考試。履歷評核包括審查及討論專業履歷,以及分析投考人的資歷,尤其是參照一般及特別職業特徵要求分析投考人的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以及分析其專業歷程、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重要性、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等,並要考慮發表的著作文章、教學或研究工作等。在履歷討論中,典試委員會所有成員均應提問,每名成員可提問十五分鐘,投考人亦有相同時間作答。

    知識考試方面,目的是介紹及討論一份部門或單位的臨床管理報告或一項研究工作的方式,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解決問題、處事及應變的能力。知識考試的成績並非一致地給予,主要取典試委員會每名成員評分的平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