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干預司法究責
【中新社北京三十日電】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正式下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其中明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將追究刑責。
根據該規定,對任何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都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並定期匯總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司法人員依法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按要求,對於已記錄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
同時,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或者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從記錄、通報、追責三個環節約束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
中央司法辦有關負責人稱,記錄環節由司法機關負責,通報環節由黨委政法委負責,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負責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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