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案情極嚴重不得減刑
中院駁回毆斃少年八被告上訴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早前駁回八人在皇朝圍毆十五歲少年致死的案件。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判詞中強調,有關受害人死亡方面的案情極之嚴重,為預防他人將來重蹈各上訴人的覆轍,即使第二、第五嫌犯犯案時未滿十八歲,無論如何也不得啟動法律中的刑罰特別減輕機制。
第一至八名被告依次為李梓強“紅毛強”、談子進“猩猩”、胡志偉“肥仔”、郭耀榮、方輝、歐陽永幸、關文浩及陳偉俊,被初級法院裁定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致死罪,判處第一至三名被告各囚八年三個月,第四至八被告各囚八年;第二、六及七被告觸犯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各判處七個月徒刑。在犯罪競合後,判處第二被告合共八年五個月徒刑,第六及七被告各八年兩個月徒刑。另有四名被告脫罪,三人准緩刑兩年。
入罪證據事實充分
首八名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首先審理第三被告提出的上訴問題,其指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令人無法得知是誰對受害人作出致命的襲擊行為,但中院根據原審既證事實,可知第三被告的確有對受害人作出有關行為。在其提出的不排除受害人是死於參與毆鬥之中,從既證事實中受害人被多名被告合力打至重傷之前,根本從未參與過任何毆鬥,反而是被施襲者故意集體毆打。另受害人並沒作出任何挑釁行為,對於第三被告指其是在“可理解之激動情緒”下襲擊的論調,中院認為純屬無稽之談,從而無法適用有關刑罰較輕的法律規定。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其對事實審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均會在閱讀後,按照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本案的入罪證據和事實皆充分和合乎邏輯,原審判決無從帶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中院在判詞中特別指出,凡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卅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在一審庭審上經宣讀的個別嫌犯在先前的刑偵訴訟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當然便成為合法的證據材料之一,原審法庭便可在形成心證的過程中也衡量其內容,即使心證的結果對案中其他共同嫌犯不利亦然。
無違鑑定證據規定
由於就有關某一嫌犯曾參與襲擊受害人的指控事實的真假判斷,在本質上非屬“固有之技術、科學或藝術上”的判斷,所以案中的DNA鑑定報告結論,不管內容為何,也不會約束審判法庭就該等指控事實所形成的心證結果。據此,原審法庭當然可自由衡量案中DNA鑑定報告的結論,原審庭因而無從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鑑定證據之價值”規定。
即使案中的閉路視像錄影內容未能明確顯示某一嫌犯曾否參與襲擊受害人,但此情況並不意味原審法庭不能透過衡量其他證據材料,來形成對控訴事實的心證。原審就既證事實的法律定性完全正確,上訴庭不得更裁。量刑方面,考慮到原審庭已查明的種種事實情節,已無再下調空間。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