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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孕婦五僱主受罰

2015-04-05 00:00

    澳法例足夠保障女性不受歧視

    解僱孕婦五僱主受罰

    根據《勞動關係法》,除非有合理理由,僱主不可單方面與孕婦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解約,否則要賠五十六日薪金。過去兩年,當局接到有關投訴二十二宗,其中五宗成立,僱主已被罰。勞工局稱,修法時會審視研究,進一步保障女性僱員的平等待遇。

    與男性享同等待遇

    勞工局回應議員黃潔貞的質詢表示,《勞動關係法》第六條“平等原則”的規定,任何僱員或求職者不得因年齡、性別、社會出身、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及經濟狀況等原因而受到損害、剝奪任何權利或獲得豁免任何義務。根據同一法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僱主不得單方面與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終止勞動關係,但具合理理由除外。如果僱主違反上述規定,須向被解僱女性僱員作出相等於五十六日基本報酬的賠償,且不影響其他應作的賠償。

    此外,第五二/九五/M號法令“保障男女勞工在就業上獲平等之機會及待遇”更明確規定女性不論在職業培訓、就業招聘、職業或職程的晉升及從事獨立活動等方面,均享有與男性同等的機會及待遇。透過上述各項法例的規定,保障了女性僱員於工作上不受歧視,並享有與男性僱員同等的機會及待遇。勞工局作為勞動監察職權部門,一直致力保障及維護僱員的合法權益,倘有任何僱員受到不公平及不合理對待,均可向勞工局反映及投訴,勞工局定必依法跟進調查。

    兩年未接歧視投訴

    過去兩年,勞工局未接獲關於“性別歧視”的投訴個案。另外,上述期間因投訴“解僱懷孕婦女”的個案共二十二宗,總共涉及二十三名投訴人,其中五名投訴人的投訴理據成立,勞工局已要求僱主向投訴人支付賠償,並依法跟進處罰程序。從上述數據可見,“性別歧視”及“解僱懷孕婦女”的問題在澳門特區並不嚴重。

    為讓勞資雙方加深認識《勞動關係法》,勞工局持續透過不同渠道宣傳,並會舉辦講解會,當中亦有特別針對上述平等原則及女性僱員保障的宣傳內容。當局已全面開展檢討《勞動關係法》的工作,在檢討過程中,會持續以開放態度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亦會按社會實際情況審視及硏究法律內容,進一步保障女性僱員獲得平等待遇,以完善現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