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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僱員合同的終止(下)

2015-04-19 00:00

    外地僱員合同的終止(下)

    有關外地僱員合同的終止方面,上周介紹了協議終止合同,以及單方面解除合同時的內容,今天會繼續介紹其他有關終止外地僱員合同時應注意的規定。

    合同到期後不續期,僱主是否要預先通知?

    不需要。《勞動關係法》規定,勞動合同在某些情況下會失效,包括:屬具期限的勞動合同,當中所訂定的期限已屆滿。由於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規定,與外地僱員訂立的勞動合同須有確定期限(例如僱主和外地僱員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所以在有關期限屆滿時,合同便會失效,不論僱主和外地僱員,均無須預先通知對方及作出賠償。

    合同終止後,僱主是否一定要支付外地僱員的交通費?

    是的。由於外地僱員都是離鄉別井在外地工作,為了確保他們在離職後能夠返回常居地,按照《聘用外地僱員法》,不論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及原因(包括僱主與僱員協議終止合同,僱主及僱員以合理或不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等),亦不論是否未過試用期,僱主均須向僱員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如果僱主不支付有關的交通費,可被罰款最高一萬元,且有關罰款是按涉及的每一僱員計算,如涉及兩名僱員,則最高可被罰款兩萬元,如此類推。此外僱主亦可被科處附加處罰(全部或部分廢止其聘用外地僱員許可並同時剝奪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為期六個月至兩年)。

    合同終止後,僱員的年假如何補償?

    在離職後,外地僱員亦有權就未享受的年假收取補償。當中包括: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以及在勞動關係終止的年度,按比例計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計算方法是:工作每滿一個月,或滿十五日但不足一個月,可有半日年假(例如:僱員在二○一四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為三日,而勞動關係於今年四月二十日結束,則僱員有權收取的年假補償是三日加二日,合共五日的基本報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以及第二一/二○○九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