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最後細則性審議與政府達共識
無記名股票轉換延至一年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最後一次細則性審議《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案,與政府代表達共識,將修改原文本三處,最大變動是無記名股票在法律生效後的轉換期,將由原本的半年延長至一年。
法案今年一月中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旨在配合“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反洗黑錢和反恐的要求,爭議不大。經過幾次會議後,一常會與政府達成了文本修訂三處共識,一、原法案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須在法律生效後半年內,將無記名股票轉換成記名股票,未來轉換期將延長至一年。二、股票轉換不收費;三、明確《商法典》中,企業“長期經營”概念,規定“長期經營”是指公司在澳門特區有固定營運場所、從事活動超過一年,或連續五年以間斷方式,每年從事活動超過三個月。一常會主席關翠杏稱,政府稍後將修訂文本交特首,簽署成新法案文本後再交立法會。一常會已着手撰寫意見書,之後再交大會細則性審議、表決。
關翠杏重申,澳門原有十二家公司可發行無記名股票,其中兩家已停運,政府亦已就修法事宜,通知了餘下十家公司,但不宜對外公佈其名稱及資產。按解釋,若法案獲大會細則性通過,法律自公佈翌月的首日起生效,原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可在一年內,將無記名股票轉換成記名股票。若錯失了“轉換期”,即進入一年期的“中止期”,無記名股票持有人的股東權利會暫停,即不能參加股東會議、獲派股息,直至完成轉換為止。若持有人未能在合共兩年的“轉換期”、“中止期”內完成轉換,未轉換的無記名股票會被視為“滅失”,持有人要透過司法訴訟才能轉換。
關翠杏強調,以上只是轉換程序,無記名股票持有人的股東資格及權利不會被取消。延長轉換期旨讓持有人尤其非澳門居民有更多處理時間。政府亦稱,只要法律有清晰的轉換時間,相信可符合“論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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