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斑馬線撞人囚一年三月
【本報消息】男子四年前駕駛電單車撞倒正橫過斑馬線的途人,涉沒在斑馬線前減速致使意外發生。案件早前在初級法院宣判,法庭毫無疑問地認定被告是在有意識、自由及過失的情況下觸犯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且完全符合該罪狀中所有可予以歸責的要件。為着保護法益及特別預防的要求,須判處被告剝奪自由的刑罰,判囚一年三個月,且自其重獲自由起禁止駕駛兩年,由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一百四十多萬元。
案情顯示,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六時許,被告楊國挺(四十一歲)駕駛重型電單車沿宋玉生廣場馬路行駛,方向由孫逸仙大馬路向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此時受害人正橫過宋玉生廣場門牌對出前方的斑馬線,不同的車輛停在斑馬線前讓他先過,但楊即使看見斑馬線仍以原速前行,結果來不及剎車撞倒事主,令他倒地受傷、失去知覺。事發現場路面未發現煞車痕。事主被送院救治,至十二月廿四日出院,一二年一月廿六日至四月十三日再住院,接受開顱及顱骨重置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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