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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陷入非理性的泥沼

2014-05-25 04:37
最近社會對《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的討論頗為熱烈,贊同與質疑之聲都有,這本來很正常。但對一份屬於完善法制建設的保障法案,有的人對人不對事,扯到政治訴求和人身攻擊上面。
平心而論,政府希望透過建立一項制度,作為主要官員離職後的保障,同時作為吸引優秀人才進入政府服務巿民的條件之一,這項法案的原意並沒有錯。政府最近正就《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進行諮詢,社會雖然有不同意見,但基本都認同應該建立中央公積金,並期待法案儘快出台,因為大家都希望離開工作後有生活保障。同樣《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也是另一種形式的離任補償,為甚麼針對巿民的就得到肯定,針對主要官員就被貶為“自肥”呢?
再從另一角度看這件事:巿民作為納稅人,算是政府人員的“僱主”,要離任的官員工作十多年而不獲補償,這樣又合乎情理嗎?若有打工仔為同一僱主工作十五年離職時不獲分文,可能已被眾口鑠金,大罵這位僱主刻薄無良了。
有目共睹的是,回歸十五年,澳門無論在經濟、政治和社會都在高速發展,要配合這個發展速度,確保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是必要的。事實上第三屆特區政府就任以來,積極推出多項法律制度,例如進一步保障僱員權益的《勞動關係法》、規範地產行業的《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規範樓花買賣的《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等,都是順應社會發展而作出的制度建設。儘管在實施的過程中有不盡完善之處,却邁出了讓社會各項事務範規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一步,是保障社會未來發展的基礎,應該得到肯定。
建立《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之時,我們著眼的應是一項制度建設,讓主要官員有職業保障。這是一項普遍的制度,遠至美國、歐洲和俄羅斯,近至台灣,其領導官員在離任時都能享有補償和保障,因此這類制度既不是澳門特有,更稱不上度身訂造。另一方面,若能以開放的思維再深思:既然賦予了這些主要官員更多的職業權利和保障,其義務和責任相對也應更多和更大,日後巿民就更能要求這些官員履行更多的義務,盡更大的責任,更好地工作。
推出或修訂各種法律法規,是為了完善制度建設,實現科學施政、陽光政府。《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應被視為眾多制度建設的其中之一,也可在有相對完善職業保障的優厚條件下,聘用更優秀的人才。主要官員和坊間眾多工作職位一樣,也需要高薪引才,我們不能否認優厚的待遇和條件可吸引更多精英。
我們應該理性地思考,撇開情緒化的、針對個人的感情抗拒。建立《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不是為了某些個人,我們不能對人而不對事,因反對而反對,這樣只會陷入非理性的泥沼,不但讓社會淪於紛紛擾擾的爭論,還窒礙了政府建設制度保障社會發展的步伐。小城和諧溫情不再,隨之而起的是情緒化的攻擊和對抗,實在不是澳門之福。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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