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行政法務司認為,交通事務局在推行新的巴士服務模式時,在選擇適用何種法律制度時出現偏差。
行政法務司在分析廉署的巴士服務合同報告指出,交通事務局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包括給予行政長官對與整個澳門特區有利的公共服務批給的權限、以及公共服務批給的法律制度,而是適用有關取得勞務法律制度的規定,導致與3間巴士公司簽署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公證合同》出現瑕疵。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發出新聞稿稱,特區政府十分重視問題,現已由行政法務司和運輸工務司共同研究方案,在確保公共巴士服務不受影響的前提下,盡快糾正目前《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公證合同》中存在的法律技術性問題,同時檢討並完善新的巴士服務模式。(雷翠雲 黃彩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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