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終審法院駁回一宗因取走銀行定期導致臨時居留續期被拒的上訴案件。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獲批臨時居留許可期間,應保持申請獲批時被考慮的重要法律狀況,即包括於本澳銀行擁有不低於法定金額的定期存款,如果狀況有變,應由變更日起計30日內通知當局;不履行義務又無合理解釋,可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
案情指,上訴人在取得貿易投資促進局首次批准臨時居留期間,曾提取所有本地銀行定期,1年後才重新存款,不符合須於本地銀行有50萬元定期存款的法定要求,故之後申請臨時居留續期不獲批准,有關案件曾被中級法院駁回。(黃秀英 黃彩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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