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保護動物法法案,建議將殘酷對待動物列為刑事罪行,最高監禁3年,罰款2,000元至最高10萬澳門元。
殘酷對待動物即向動物施行殘酷虐待,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或死亡等,有些例外情況可宰殺動物,例如作為肉食或科學應用,但貓犬除外,即不能殺貓犬作肉食,否則屬於刑事;地盤和廢車場等飼養的犬隻要立牌和施行絶育手術。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稱,立法過程中政府聽取了各方意見,亦參照外地經驗,認為殘酷對待動物需負刑責是適當,至於遺棄動物不屬刑事,梁慶庭稱要符合本地社情民意。
法案亦規定飼主的責任,例如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水及活動空間。(黃秀英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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