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有社屋申請人因歐元收入折算成澳門幣後超出入息上限,被房屋局除名,上訴至中級法院,合議庭以房屋局審查社屋申請指引欠透明,判處上訴人勝訴。
房屋局由局長發出的內部指引,規定社屋申請人的外匯收入是以社屋開始申請當日的匯率折算。但合議庭指出,有關的指引對是否接納申請具有決定性,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的行政透明原則,必須讓公眾事先知悉。合議庭又指出,批給社屋的程序是公開競投,應遵守程序文書恆定原則,程序一旦開啟,房屋局及申請人同樣受競投規則約束。房屋局有關的指引只有在與開投社屋程序公告一併公布才算有效,但指引是於開投社屋公告刊登後第3天才制訂,而且沒有適當公布,合議庭因此判處申請人勝訴。(何裕文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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