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終審法院指出,非法移民被驅逐出澳門,亦需負的刑事責任或其他處罰,與違法者是否在澳門完全不重要。
有逾期逗留本澳62日的違法人士,被驅逐出境,禁止入境3年,之後保安司司長作出批示,將禁止入境延長至10年,有關人士提出上訴,保安司司長又把禁止入境期限由10年減至3年。上訴人不服,認為已自願離開澳門,而禁止入境期限訂為3年,違反了官員自由裁量權適度原則。終審法院指出,違反適度或公正原則為理由,撤銷行使自由裁量權,只有在明顯以不能容忍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干預。因此,終審法院判處上訴人敗訴。(林智文 黃彩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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