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終審法院認為,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或最終定居地的意思,是指在澳門通常居住,家庭日常事務也圍繞澳門展開,在澳門納稅,並且有意在澳門最終定居,而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澳門居住,並不妨礙個人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
1名取得非永久居民資格的技術移民,在本澳連續住滿7年,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成為永久居民,當局以申請人的家人不在澳門居住為由,拒絕申請,上訴亦被行政法務司司長駁回,他再向中級法院上訴,裁定上訴理由成立,當局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認為行政當局違反《澳門基本法》,而被上訴的合議庭正確使用法律,無可指責,裁定當局敗訴。(林智文 黃彩嬋)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