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駁回1宗債務糾紛上訴案,並指出支票可作為承認金錢債務的文件,可被視為債務執行憑證。
上訴人向1間博彩中介人公司借取3,000萬元籌碼賭博,並簽發1張金額為3,000萬元的支票給案中的公司保證償還借款,其後由於上訴人沒有償還借款,公司向初級法院提起執行程序,上訴人提出異議,初級法院認為沒有資料顯示款項是何時借出,上訴人簽發的支票不導致設定或確認任何債務,不能作為執行憑證,宣告撤銷執行程序。案中的博彩中介人公司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認為,有關支票是有效的執行憑證,撤銷初級法院的判決。(楊嘉欣 梁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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