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就政府將研究在公共工程合同中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可行性,社會有不同意見。有建築業界認為現時本澳法律條件未成熟,政府應先推行調解、仲裁和訴訟,不應該“一刀切”引入補償性違約金,否則在大爭論的情況下,問題會轉嫁到社會成本上。有議員則認同引入補償性違約金,可起監管和阻嚇作用,增加公共工程準時完工的機會。
輕軌工程一再延誤,完工無期。按本澳現行法例,公共工程延誤,政府可向承建商科處罰款和索取賠償,但處罰金額最多不可超過判給金額的一半,加上要透過民事程序追討需時。行政長官崔世安早前稱,未來將研究在公共工程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可行性。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之前在立法會亦提到,將派員到香港了解相關情況。
澳門建造業商會秘書長羅志豪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稱,在現時本澳的法律基礎及與國際工程規章的銜接上,政府應先推行調解、仲裁和訴訟,不應該“一刀切”引入補償性違約金。他又擔心引入制度會推高投票工程金額,可能令承建合約的價錢增加,如果在不成熟的條件下,當出現爭論時會轉嫁到社會成本上。
議員宋碧琪認為,實施補償性違約金可起監管作用和加強阻嚇的力度,增加公共工程準時完工的機會,她補充,本澳的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已與國際法律標準脫節,政府應考慮將有關法例修改,才是治理的根本。對於政府稱會研究未來公共工程追加撥款項目須經立法會審議。宋碧琪稱,按現行法例立法會對追加撥款的監管能力不足,她希望未來進行諮詢,廣泛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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