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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漏問題上訴中院苦主得直

2015-04-29 00:00

    天花滲水樓上單位不理拒檢修

    滲漏問題上訴中院苦主得直

    【本報消息】某單位業主發現洗手間天花滲水,經了解是樓上單位所致,對方卻坐視不理,拒絕檢修,結果事主輾轉告上中級法院索賠獲得部分勝訴。中級法院判樓上單位業主需維修其單位漏水位置,並支付事主的維修費及律師費。

    二○○八年九月,澳門三層樓上街一大廈某地下單位業主發現洗手間天花板滲水,先後找裝修工人、房屋局及工務局人員檢查,發現滲水情況為樓上單位供水管道損壞所致,但樓上單位的兩名業主在公共部門發出公函令其維修後仍不予理會,事主便自行聘請工人花了五千二百元維修及粉飾滲水處,並於二○一二年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但被判敗訴,於是向中級法院提上訴。

    初院明顯審理錯誤

    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明顯存在審理錯誤。根據案中已經查明的事實,包括裝修工人、房屋局人員也得出滲漏水來自上層單位的結論,也無法指出真正導致滲水的責任人及自己也深受其害等一系列事實,結合生活經驗、邏輯法則及一般常識,足以認定滲水情況極有可能就是由上層單位所導致,因此理應對原告賠償。

    滲漏惹人怒受折磨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合議庭認為,這種令人憤怒的情況對於任何人都是一種折磨,但由於原告在起訴狀中所提出的有關精神損害方面的重要事實沒有獲得認定,原告也沒有指出原審法院在這方面存在審理錯誤,因此中院不能訂定賠償金額。

    綜合以上理由,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更改了部分事實事宜,撤銷了初級法院的判決,判兩被告維修單位內漏水位置,以防再次出現滲水到下層單位的情況。並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總計三萬○二百元(五千二百元的裝修費及二萬五千元的律師費)的財產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