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委會修訂四議事規則
明確動議聽證前提 區分政府議員重新提案權
【本報消息】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昨日上午開會並簽署了《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決議案,決定分兩步走,今次先修訂四項,重點是明確聽證制度旨在澄清公共利益、須遵守基本法規定;分開處理政府、議員在同一會期內的重新提案權利。修訂決議案將交全體會議議決。
餘下任期繼續修訂
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醞釀多時,現決定先修迫切部分,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昨介紹修訂情況。今年初章委會已草擬了修訂決議草案,並在二月發給所有議員收集意見,限二月底交。至今無收到任何修訂意見,故章委會昨簽署了決議案,並將利用餘下兩年半任期,繼續聽意見並優化《立法會議事規則》及相關制度。
人們關注的聽證制度,是次修訂調整了議事規則第二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使之與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規定相適應,具可操作性。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立法會的職權,前七項分別是制訂、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案,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政府承擔的債務,聽取特首的施政報告並辯論,就公共利益問題辯論,接受並處理居民申訴,以及提特首彈劾案。第八項則規定,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俗稱聽證。
引介法案限廿分鐘
經修訂後,立法會前七項職權成了聽證的前提條件,即必須在立法會行使該等任一職權時,議員才能提聽證動議,之後表決要否在常設或臨時的專責委員會聽證,澄清公衆利益問題。若未行使上述七項職權就不可提聽證動議。其他如只需兩名議員聯署即可動議聽證等規定不變。黃顯輝表示,章委會基本認同決議草案,但亦有委員不認同,質疑聽證要否如此“機械式”,即必須行使七項職權時才可提聽證?
除了聽證外,是次修訂亦建議將政府及議員的重新提案權分開處理。若議員提案被全體會議否決,所有議員不能在同一會期內再提相同的法案,但政府可以。反之,若政府提案遭立法會全體會議否決,政府亦不能在同一會期內再提相同的法案,但議員可以。黃顯輝稱,基於立法會尊嚴、程序節約,章委會認同此修訂原則,也考慮了回歸前澳門奉行“雙軌立法”,回歸後立法會是特區唯一立法機關的制度轉變。
決議草案同時建議取消議程前發言最多兩小時的限制(現議程前發言為一小時,經議員動議及表決通過後,可延長多一小時。)但議員發言時間則由現時的十分鐘減至五分鐘。另外,以後引介法案最多二十分鐘。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