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早前,台灣一位藝人楊又穎,因身患憂鬱症,又遭受網絡言論霸凌,不堪壓力自殺身亡,連帶地掀起對網絡言論與網絡霸凌的反思,不但涉事的網站發出檢討的聲音,曾被批評的名人也紛紛跳出來譴責,對於網絡霸凌的立法聲浪開始湧現。然而,防範網絡霸凌立法,卻是一個難以實現的議題。
本澳對於限制互聯網言論的立法曾有過相關討論,2009年訂定的《打擊電腦犯罪法》中,對互聯網言論訂定「公開及詆毀罪」、「公然教唆犯罪」等罪名。事實上,《刑法典》中關於誹謗、侮辱、恐嚇等罪名早有明確規範,但「誹謗」與「網絡霸凌」又有所不同,對一個人的外表、行為、品行做出評論,可能不構成誹謗,卻會造成「霸凌」,言論尺度超過甚麼樣的標準算是「霸凌」呢?而引起當事人不快的言論,並不代表應該用法律來「制裁」,如果不能清楚的指出何謂「網絡霸凌」,而須依賴網絡執法者個人的判斷,勢必形成言論審查,《基本法》 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將遭受侵犯,落入更加危險的情境。
其實,網絡不過是載體,承載的是人性的善惡。曾名動上海的女星阮玲玉,25歲自殺身亡時留下一句「人言可畏」,當時雖沒有網絡,但十目所視、千夫所指,就算無病也死。昨日內地傳媒報道,一名罹患乙肝的女大生,不堪同學的疏遠與孤立,在宿舍內燒炭自殺,正值花樣之齡的生命就此終結。壓迫與歧視無處不在,網絡社會中人人既是觀眾,也是言說者,那些痛批網絡霸凌的言論,在別人眼中可能就是另一種霸凌。
相較於此,新聞媒體掌握公眾資源,對輿論應付出更大的責任,引用未經證實的說法、誤用圖文不符的圖片,儘管無惡意,卻能夠造成相關社群、人士的傷害,而受傷的社群、人士,卻未必擁有資源來澄清。傳媒依賴專業精神與道德來自律,網絡社會的網民,也應自視為媒體,下筆有責任。輿論場即是強者與弱者的角力場,以往由新聞媒體主導的輿論走向,由於傳媒的蒼白,主導權漸漸偏向網絡社群。網民自居弱者,對豪車大氅冷言冷語,傳媒也自居弱者,疲於應付網絡世代的衝擊。魯迅曾評論阮玲玉之死,「新聞的威力其實並未全盤墜地,它對甲無損,對乙卻會有傷;對強者它是弱者,但對弱者它卻還是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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