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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實施 貿促局推出多項鼓勵措施

2015-05-01 00:00

◎ 貿促局舉行新規章講解會。

【專訪】為鼓勵本澳企業積極參與展會活動,增強推廣成效,同時鼓勵中小企開拓網上商機,貿促局配合新修訂的《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並於四月二十八日起實施,推出多項鼓勵措施。

昨日下午,貿促局舉行講解會,介紹該新規章的具體內容和操作方法。貿促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吳愛華等出席。

為鼓勵本澳企業積極參與展會活動,利用商品展示及與客戶直接的接觸增強推廣成效,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供海外「參展財務鼓勵」申請服務,受惠企業及社團可就參展期間所產生的開支獲得一定數額之財務鼓勵。另外,還向企業推出了「電子商務鼓勵措施」,鼓勵中小企開拓網上商機。

新規章增設展會登記制度,給經貿性質的展會活動及國際性展會活動作登記,以便及早掌握本澳展會情況,以便向中小企推介參展機會。修訂後的規章中,受惠資格的條文更清晰及容易明白,鼓勵性質、金額及次數亦會作出調整,參加展覽會鼓勵上限維持在每次澳門幣六萬元,而參加展銷會鼓勵上限則由每次五千千元調升至六千元。如果申請參加中國內地、香港或本澳舉行的展覽會或展銷會,同一財政年度內最多可申請四次,累計鼓勵上限為六萬元,而為了鼓勵企業出國參展,參加其他國家和地區舉行的展會不受此限。在宣傳品方面,製作印刷品及視聽材料總上限為五萬元,每年各最多獲批一次,而視聽材料之鼓勵內容由「製作CD、DVD光碟」更改為「拍攝宣傳片」,以配合市場發展趨勢,鼓勵文創產業優先。為配合社會發展,對每個

中小企的電子商務推廣鼓勵措施亦由以往的每年二萬元調升至三萬元。另外,新規章容許申請實體自由選擇服務提供者購買機票,貿促局將按照本澳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市場價格作審批考慮。申請財務鼓勵的展位租金單據需直接由展會的主辦、協辦或執行機構發出,不再接受由仲介公司發出的單據作開支證明。

去年貿促局接到參與推廣活動的展覽申請資助共有七百六十七宗,當中獲批核六百四十五宗,涉及金額共約四百五十萬元,另外有十九宗電子商務申請資助全部獲批。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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