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滲漏自求多福?
樓上滲漏坐視不理,樓下遭殃。有業主向法院申請向樓上追索賠償,歷經七年終獲勝訴。申訴過程中,就連法院合議庭也認為,這種令人憤怒的情況對於任何人都是一種折磨。凸顯處理滲漏問題緩慢、法律滯後甚為擾民。
最近法院公佈一宗滲漏案處理過程,有業主○八年發現洗手間天花板滲水,先後找裝修工人、房屋局及工務局人員檢查,發現滲水因樓上單位供水管道損壞,但樓上堅拒維修,事主只好自行粉飾滲水處。一二年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竟被判敗訴,幸今年終上訴成功。中院批評原審法院判決明顯審理錯誤。
這種精神折磨任誰都難受,要知道查找滲漏已逾年,等待滲漏報告又逾年,申訴賠償屬於小額,文件全由受害人自行提交,排審又是逾年;不幸如上述業主又要再請律師提出上訴;等待七年終獲勝,難道七年間毋須持續維修?樓上滲漏一日不處理,樓下無法真正完成維修,換言之第二次賠償是否要再等七年?
不少社團要求修法,以公權力強制進入私人物業檢查滲漏水,又或以行政手段處罰已有檢測結論但不肯配合的業主,當局去年曾表示研究。但今年施政辯論會上,羅司不認同私人樓宇滲漏水歸房屋局處理,“呢個又漏水,嗰個又唔開門。點搞?有排搞!”換言之遇上滲漏問題,業主要自求多福?
凌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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