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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份之稅務責任

2015-05-04 00:00

【財政局消息】

全月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所得補充稅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透過M/1格式申報書申報上年度收益(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b項)。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凡須課徵2014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其豁免額訂定為$300,000.00)

地租

——繳納地租。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二十二條規定,繼續豁免徵收少於$100.00之地租)

地稅

——繳納地稅。

(根據第9/2014號法律第二十二條規定,繼續豁免徵收少於$100.00之地稅)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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