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中級法院裁定,僱主向僱員發出的工作證明中不可隨意加入不利僱員的內容。
案中的僱主向 2名被解僱員工發出的工作證明中,寫上 2人私下取去公司貨物等懷疑不法行為等內容,經勞工局調解下,僱主重新開出的工作證明仍列有不利員工的內容,勞工局決定向僱主罰款 1萬元,這名僱主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指出,在僱員沒有要求的情況下,僱主不能在工作證明中隨意加入自己想加入的內容。在勞資關係中,僱員是弱勢一方,工作證明是為了方便僱員找到新工作,因此工作證明應專為僱員的利益開出,而不是為了僱主的利益而發出。(雷翠雲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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