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引伸違法行為
據警方早前公佈的資料顯示,二○一四年非法入境及逾期逗留的人共約五萬名,較往年增加百分之十二。
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
非法入境是指在澳門特區未獲逗留或居留許可,在下列任一情況進入澳門特區:一、不經出入境事務站(例如關閘)入境;二、以虛假身份或持偽造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旅行證件入境;三、在被禁止入境期間內入境。非法逗留是指已獲得澳門逗留許可的人,在期限屆滿前沒有申請延期,且屆滿後不離境;又或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沒有在指定期限內離開澳門。根據《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的規定,處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狀態的人均須被驅逐出境。
此外,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在澳門逗留期間亦可能會涉及一些違法行為,例如非法工作及偽造證件。
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引申的違法行為
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非本澳居民如果在本澳工作,必須具有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否則會被視為“黑工”。所以,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如果在本澳工作便屬違法,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並會被依法驅逐出境。
據過往的資料顯示,在警方查獲的“黑工”中,不少“黑工”同時被發現持有偽證。根據《刑法典》的規定,任何人(包括非本澳居民)使用或存有偽造身份證、護照、旅行證件及簽證等,可構成“偽造文件罪”,最高可判三年徒刑。根據《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的規定,在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期間犯罪,且被法院裁定有罪,須在本澳服刑。服刑期滿後亦會被驅逐出境。
非法再入境
針對被驅逐出境者,在驅逐令內會載明被禁止進入本澳的期間(有關期間會視乎引致禁止入境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或可譴責性等情節而定),所以有關的人被驅逐出境後,會被禁止在指定期間內進入澳門。如果違反有關規定,可構成“非法再入境罪”,最高可判一年徒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6/2004號法律第2、4、8及21條;第21/2009號法律第32條;《刑法典》第244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