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全能神”六成員獲刑
【中新社常德十三日電】湖南首起“全能神”邪教組織案十三日在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唐某、陳某明等六名邪教成員因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二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唐某等六名被告於二○○九年參加“全能神”組織,此後積極宣傳“全能神”精神,發展成員,逐步成為該組織骨幹人員。
二○一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三年十一月,小學文化的被告唐某曾化名“秋珍”、“李歡”,擔任“全能神”常德市金廠教會帶領和常北小區帶領,負責常北小區邪教人員發展和邪教活動的組織、資金發放、任務下達、工作安排等。他們將信徒分為七人一組,輪流在信徒家中聚會,以所謂學習“教義”、“經文”之名交流經驗,給新成員“洗腦”。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警方在該組織位於常德武陵區賈家湖社區的視頻製作點將唐某等六人抓獲歸案,並從此地和唐某等人家中查獲用於傳播“全能神”的書籍一百六十三本、手抄或非手抄資料一百二十一張、光盤三十三張、電腦五台及傳單等物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唐某等人無視國家法律,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其行為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各被告均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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