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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遊行檢討與公民覺醒

2015-05-17 00:00
今年五一遊行,仍是意料之內的反應冷淡。經歷去年反離補法案運動,不少有志之士對所謂「青年覺醒」甚抱希望,但由「青年動力」於五一發起的「拒絕倒模,獨立思考我有
團體多、議題多、訴求多,是二零一零年以後五一遊行的演變趨勢。傳統工會逐漸讓出主角地位,取而代之的則是青年團體和博彩從業員團體,其中尤為傳媒關注的,則要數「青年動力」和「博彩最前線」。「博彩最前線」的主要訴求,除了老生常談的反對輸入外勞、要求全面禁煙和訂立《公會法》等以外,這次更把重心放在近來頻頻傳出的濫發警告信來變相裁員之議題;然而政府也並非省油的燈,新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洞悉先機,早在遊行前兩週,便就此「警告信潮」急召六大博企開會,強調須共體時艱、穩住就業,並聲明將嚴打濫發警告信的行為。這步安定軍心的棋,明顯衝著五一而來,相信亦對遊行人數有所影響。
至於「青年動力」,這兩年頗有後勁不繼之象。去年以「重塑空間,還我好生活」為遊行主題,今年打的旗號則是「拒絕倒模,獨立思考我有
或有論者認為,近年的五一遊行如此多元,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只會導致原已微弱的民眾力量更形分散。這番見解不無道理,要抗爭、要公民抗命,向政府施壓,力量分散是大忌。然而,針對某一議題的抗爭和純粹發聲表達訴求,可以只是程度差異,也可以本質上有所區別;同是遊行,既可作為抗爭手段,亦可單純表達民生訴求。像五一遊行這類常規遊行,自然與因即時社會議題而引起的突發遊行不盡相同,要求大眾能像去年反離補時那樣積極參與,實在有點不切實際;能給政府施加壓力固然好,但若非恰巧碰上重大社會議題而致民怨累積(如二零一一年香港七一遊行的「還我雙普選」及「曾蔭權下台」),恐怕這是近乎不可能的任務。
自反離補一役以後,「公民覺醒」成為決定澳門前途的關鍵字;民眾參加社會運動的熱忱,常拿來當作衡量覺醒程度的標準,但畢竟五一遊行不是檢驗公眾社會參與度的唯一試金石。對投身社運的態度變得習以為常,固是覺醒的必要條件;然而真要談論一個公民社會到底成熟與否,筆者認為,論述的廣度、深度和普及度或許更形重要。臉書方便接收資訊和交流意見,可是對於各類時政和民生議題,這種社交網站的易達度卻未能在澳門網民之間,成就出各色言論的流通平台和開放場域,只有感想式的抒發,真正的論述、辯駁卻一律闕如;相對於鄰近地區如港臺,各類網媒和討論版已能起到深化和普及社會議題論述的功能,尤其是臺灣,大小議題幾乎都能在網上充分地辯論交鋒,公民社會(或只限於年青一輩的社群)已臻於成熟。舉兩地非常具體的政策議題為例,香港的機場三跑、臺灣的核四,延續的時間可謂曠日持久,卻仍不斷受到關注,各種論述尚不絕如縷;反觀澳門,多年下來,竟無任何政策議題的論述能持續探討到如此深入的地步,大概最為我們關注的,就只有十年如一日的
鍵盤戰士總被所謂行動派唾罵,但同時我們又需要真正的鍵盤戰士來築起論述。澳門缺乏行動派,也缺乏氛圍成熟的公民論述場域,只是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單單著眼於遊行人數並不能看出甚麼,如何讓各類議題發酵,使行動背後有充分的論述基礎,或許才是對「公民覺醒」念茲在茲者須迫切考慮的事。
彭咸
施伯假證案的社會反思
香港一宗平常不過的偽造文書案,最近竟成為社會熱議話題。現年七十三歲的施教仁「施伯」,為了自食其力、不願領取綜援,以報細年齡的假身份證應徵大廈保安職位,工作七年,期間更因表現良好獲警方嘉許,直至前年才遭揭發。施伯早前承認「管有虛假文書」及「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等共七項控罪,被判入獄四個月,裁判官李唯治在宣判時曾形容此事「不值得同情」。案件經報導後,施伯的「自力更生」讓網民動容,收到共逾百封慰問信,並得義務律師團隊協助,申請司法覆核;惟日前裁判官仍決定維持原判,指七項控罪只判入獄四個月,已是行使很大恩恤,不明白社會為何仍有這麼大的聲音。
早在初審報導時,已有朋友找筆者談論此事;筆者雖然認同施伯並無惡意,但此事終究並不好說。或者我們應當承認,衡量對與錯的時候,本就存在著兩個不盡吻合的維度:一邊是硬梆梆的法條,另一邊則是源於惻隱之心的人情。在「合法」與「合情」之間,實難有完全的兼顧;不合法但情有可原的行為,法官固然能酌情量刑,可是我們總也難以要求說,以人情的維度作標準而使原本不合法的事歸於合法,讓被告免除刑罰。動機良善、精神可嘉,我們因而體諒施伯的行為;但若再有相同的行為而情況不同,誰又說得準我們將作何感想?既然行為本身明顯錯誤,而值得同情與否卻屬自由心證,在法院的角度而言,判其有罪、不鼓勵此風是唯一能做的選擇。虛假文書罪行嚴重,四個月的判刑雖不全符社會期望,卻無可否認已是輕微。當然,以欺騙手段騙取綜援金,和以欺騙手段騙取職位而憑自己的勞力獲得薪資,情況並不相同,後者是自食其力,前者則只出於不勞而獲的念頭,理應更為可憎,但其「詐欺」的本質其實並無二致,自食其力固然能成為酌情減刑的理由,可是不代表沒構成罪行;試想如果今天是另一位家境問題嚴重、自己又無力工作的人,走投無路而偽造文件,騙取社福補助金,我們的反應又會如何?也許還是十分同情他的遭遇,但難道又希望法院不要判刑?法條無法揣測社會輿論會在何時出於何種理由而同情某人,法官縱能酌情量刑,也不能完全拋開法條。我想在這案子裡,裁判官唯一離譜的錯,是說出施伯「不值得同情」和「不明白社會為何仍有這麼大的聲音」,他是站在法條的立場來說出這些話的;既然如此,我想大家就把他看成公正的法條就好,而不必把他當成「人」來看待,雖說惻隱之心是人皆有之,但總也有些人是特別缺乏的。
以上還只是就案件本身而言,實際上此事仍有值得引伸思考的地方。這次換我們站到施伯的立場。如果你已達七十歲高齡,身體依然健壯,能走動能工作,又不願依賴社福援助度日,更不想靠子女供養過活(或根本沒有子女),在現有的社會框架中,你能找到甚麼工作養活自己?如果是在澳門,雖然《勞動關係法》規定不得在未有合理理由下限制求職者的年齡,但恐怕現實情況卻是,大部分企業或店家都因為不願惹上麻煩而拒絕聘用高齡人士。這種情況就如同女性在職場所面對的「玻璃天花板(
更甚的是,這種年齡歧視不僅僅與年齡有關,而且還是階級歧視的另類再現。不妨想像一下:如果是名流富紳、達官貴人,即使年老力衰,只要他們願意,還是能在政商界或職場發揮舉足輕重的影響力,他們壓根不會受到甚麼年齡歧視,反而年紀愈大、社會資本愈高。可是像施伯這些草根階層,社會框架卻告訴他們不要那麼勞碌地出來工作、乖乖領取綜援度日就好,而我們竟仍覺得這是自然而然的。其實一切都從不自然,只是我們的階級視野早就內化了,並因此毫無自覺地不斷正當化這種社會階層的規訓;甚至在看待這次施伯案時,也只剩下空洞的同情,而沒能反思背後所潛藏的社會現象。
鈞夏
「語言癌」是惡性腫瘤嗎?
如果讀者們曾到臺灣旅行,請回想一下,你在餐廳用餐的時候,侍應都說了些甚麼?有沒有印象,曾經聽過「餐點的部分已經到齊囉」、「為你做一個整理的動作」這類的句子?
港澳人喜歡說「語癌」,近來臺灣也興起了「語言癌」的討論。「XX的部分」、「進行/做一個XX的動作」這兩大句式,榮膺「語言潔癖者」圍插的焦點:既然可以說「餐點到齊了」、「為你整理一下(桌子)」,為甚麼硬是要加上毫無語意功能的「部分」和「進行動作」?近日,臺灣有媒體更刊文評點十大冗詞贅字,高據榜首的是「其實」,上面提到的「進行一個XX的動作」和「XX的部分」則分列第四第五;其餘入榜者,尚有港澳人也頗常使用的「所謂的」、「基本上」和「老實說」等。
臺灣的「語言癌」關注的是西化中文所帶來的冗詞贅字,相較之下,港澳「語癌」似乎更包山包海,西化中文只是其一,最神憎鬼厭的則仍屬陳雲所言的「共產中文」,像把「加強」說成「加大力度」、「不容許」說成「零容忍」,凡是「要求」都要「強烈」、凡是「重視」都得「高度」等等;這些以外,眾所針砭或恥笑的「語癌」,還包含真正詞不達意、表達混亂、語法扭曲的畸型句子,甚至是像「子烏虛有」、「紅都面晒」的一時失言。
內容不清、詞不達意的語癌,不必多談,自然是屬於病入膏肓的一種,像「捍衛核心價值是最核心的核心價值」這種名句,恐怕不只是語癌末期,還是思維癌末期。至於其他各種語言癌,則更大程度是語言形式上的要求。可是,在探討這些癌細胞到底是惡性還是良性之前,或許還得釐清一個問題:如果我們把這些語言癌都界定成惡性腫瘤,那麼這「惡性」的意思究竟是甚麼?是指對與錯的分別?還是好與壞的分別?
這兩者不同之處在於:要判定對錯,必須先有一標準的語言「規範」,符合就是正確的,偏離規範的就是有問題。這不是在說評斷好壞時就沒有規範,理想的語言風格在整體社會和每個人的心中都必然存在;可是當你要判定一句話的「對錯」、判定它「能不能」這樣說,還意味著你是抽離具體使用場合和語境,純粹依據某套語言規範來定奪衡量的。然而,語言學的立場是,只要某個用法存在,那它就是合理。有人要說「進行一個上菜的動作」而非「上菜」,如同把「我去運動」說成「我去做運動」、「分析資料」說成「對資料加以分析」,這裡的「進行」、「做」和「加以」,並不表示任何意思,語法上稱為「形式動詞」,只是用來調整語氣和節奏;既然後兩句都可以這樣說,甚至更習慣這樣說,為甚麼「進行一個上菜的動作」就不行?
語言沒有對錯,但總有好壞之分吧?的確如此。不過判斷句子是優秀還是拙劣,並非只從某種理想的語言風格著眼,更要把語用層面納入考量,亦即在某個語境中,這樣說能產生怎樣的效果,傳達了哪種語用功能。文學作品如是,日常生活的語言更是如此。「進行一個XX的動作」是冗詞贅字,如果出現在半正式場合的講話、文章書寫以至嚴謹的學術寫作,我們很容易判斷這是不好的句子,因為這些語境講求精準凝鍊,不容許太多廢話;可是在餐廳任職的侍應,面對客人,語句要展現尊重、客氣的語用功能,或者你不會覺得這樣說讓人感覺有多尊重,但認知語言學的「象似性原則」告訴我們,句子愈長確實愈能表現尊敬的語氣,至少「進行一個上菜的動作」會比只喊「上菜」來得溫柔一點。同理,在寫學術文章時習慣用「對資料加以分析」,反而較少說「分析資料」,是為了讓論述看起來更客觀(其中原理較為複雜,但同樣能以認知語言學的象似性原則說明,此處從略),這也是另一種語用功能的考量。
換言之,在某語境下可能十分合理的句子,放到別處就可能成為惡性的語言癌,但這與對錯無關,而是「是否適合」、「是否能造成某種語用效果」的程度好壞罷了。最後,語境縱然重要,但我們還是會想問:語言到底有沒有一套規範?筆者認為還是有的,但恐怕不能叫做「規範」,把它說成一套「理想的語言風格」或許更適合。所謂「理想」,就是代表了約定俗成的標準譜系,而非界限分明的規範尺度;在這「理想」下,從眾從俗、符合大眾習慣自然是最大原則,其他原則可能還有減少贅字、言簡意賅、明白曉暢等。那麼,像「高度重視」、「零容忍」這類用語,符合理想嗎?有造成某種合宜的語用效果?這就交由大家判斷了。
不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