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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販賣人口

2015-05-18 06:30

    打擊販賣人口

    現今社會,販賣人口案件仍不時在世界各地發生。據國際勞工組織於去年發佈的統計資料,在二○一三年,全球有超過二千萬名販賣人口的受害者。在澳門,為了打擊這一犯罪,早於二○○八年,已制訂第六/二○○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當中,法律所規定販賣人口的情況有四種,包括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以及買賣兒童。

    性剝削

    所謂“性剝削”,按照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打擊人口販運示範法》的定義,“性剝削是指通過讓他人從事賣淫,性勞役或其他類型的性服務,包括參與色情行為或制作色性材料獲取經濟或其他利益”。可見,符合性剝削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參與相關的賣淫、性勞役或其他形式的性服務活動中;二是獲得經濟或其他利益。舉例而言,為他人提供賣淫地方、協助其招攬顧客,且從中收取報酬,便可視為性剝削了。

    勞動或服務剝削

    按照第六/二○○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勞動或服務剝削,是指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以及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的情況。

    所謂“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按照《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是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例如僱主透過暴力、限制自由,又或扣留僱員的護照或身份證件等手段來強迫僱員工作。

    所謂“使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一般而言,奴隸是指失去自己的獨立人格,沒有自由,只作為他人財產一部分且任憑他人使喚的人。使人成為奴隸,即將人視為物,例如將人當作貨物般買賣。至於類似奴隸的情況,《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打擊人口販運示範法》便規定了若干種類,例如債務質役,指債務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的勞務作為債務擔保,但勞務的合理估定價值並不用作清償債務計算,又或當中沒有訂明勞務期限。

    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

    按照第二/九六/M號法律《規範人體器官及組織之捐贈、摘取及移植》,人體器官及組織的捐贈、摘取及移植必須符合規定,例如器官捐贈必須是無償、禁止買賣,而且只有獲許可的醫院及執業醫生才可進行移植手術等。換言之,如果在合法情況下切除人體器官,並不屬販賣人口;但是,如果是非法切除人體器官,例如為了移植而進行買賣,便屬於販賣人口的情況了。

    構成販賣人口罪的要件及處罰

    法律規定,構成販賣人口罪,須符合目的、手段及行為三個要件,換言之,如果目的是為了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透過暴力、綁架、嚴重威脅、欺詐等手段,作出引誘、招募、提供、運送、接收或收容他人等行為,就會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如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則不論行為人藉任何手段,已可構成犯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更屬加重情節,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買賣兒童

    以上是針對行為人以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等目的而構成販賣人口罪的處罰。然而,根據法律,另有一種情況亦屬販賣人口,就是買賣兒童。

    買賣兒童構成犯罪所須的要件,不同於以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等目的,需要一定的手段(例如:暴力、綁架、欺詐)及行為(例如:引誘、接收、運送)。法律規定,“藉收取或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而將未成年人轉讓、讓與他人,或取得未成年人,又或取得或給予有關收養未成年人的同意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換言之,以收養或取得兒童為目的,買賣或移轉兒童,從中給付或收取利益,已可構成犯罪。例如購買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則買賣雙方,又或移轉的人(即俗稱的“中間人”),只要有利益交收,均會觸犯法律,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打擊人口販運示範法》,第六/二○○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以及《刑法典》第一五三-A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