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課堂上錄音
問:在上課的時候,基於溫習及個人使用的目的而將老師的講課內容進行錄音,是否必須得到老師的同意才可進行?
答:如有關的個人資料僅用於自然人所從事的專屬個人或家庭的活動,且不會將有關資料用作系統通訊或公開傳播,例如在互聯網上公開,則不適用該法律。反之,倘若有關情況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則錄音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
值得留意的是,基於溫習及個人使用的目的把老師的講話內容錄音,此行為不排除涉及經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文學及藝術之作品以及著作權》的內容。此外,針對未經同意下進行錄音的行為,亦有可能涉及違反《刑法典》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故在進行錄音時應謹慎行事。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2款及第6條、第43/99/M號法令和《刑法典》第191條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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