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商延工遲申請工務局照批
審計報告透露,承建商“中鐵”先後提出三次延長工期申請,最後兩次分別在法定工期完結後二百九十二日、五百三十五日才提出,又無交更新工作計劃,工務局在完工後照批如儀。審計署稱,工務局處理延期申請不符《承攬規則》,管理亦不恰當,致無法事前控制工程進度。若待法定完工期屆滿,甚至工程完結後才申請,因工期延長已成定局,局方除按承建商申請掌握到延期日數、合理與否及需否處罰等外,實已失卻監督進度的實際意義。
中央公園《承攬規則》訂定,承攬人可提出理據,如天雨颱風或後加工程等向政府申請延長工期。申請應在需要申請延期的工期完結前三十日提交,同時得附上新的詳細工作計劃。但工務局沒有按“規則”監管,承建商最後兩次申請延長工期時沒有交新工作計劃,且申請亦在法定工期完結後才提出。
工務局解釋,有關後加工程的具體價格、涉及的延長時間仍在商討並未確定,當時難以確定具體的完工日期,因此沒有在施工過程中申請延期。同時最後兩次延長工期都在工程竣工後才申請,所以沒有要求承建商再交新工作計劃。
審計署指出,工務局與承建商未能對設計變更所引致的費用、延期日數達成共識,容許承建商超過了“規則”所定期限數百天,甚至在工程已竣工並開始了臨時接收的檢驗程序後才交延期申請。有關申請沒有按“規則”去更新工作計劃。這便解釋了為何承建商一二年十二月首次就部分設計變更項目提出延期申請時,在接近一三年一月工程已基本完工、理應對工程進度及完工時間有較充分的掌握情況下,卻出現一四年一月才再申請延期的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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