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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澤武稱政府對原法案作相當大改善 散位編制外可轉長期任用

2015-05-22 00:00

 ◎ 就政府提交《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新修訂文本,二常會昨日會議認同政府這修改方向。

 ◎ 立法會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左)。

【專訪】政府向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提交《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新修訂工作文本中,對散位及編制外的合同位公務人員之聘用制度和解僱賠償計算將作出重大改變。其中,對合同位人員由現行制度每次續約最多兩年,改為符合法定條件者可轉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即與政府的僱傭關係得以確定性;與此同時,在解僱賠償方面,由現時最多只獲三個月薪俸補償,建議對「不具期限合同」人員改為按年資計算,上限十二倍,若十年以上年資者,以現時薪俸計算,最高可獲二十八萬四千四百元賠償金額。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會認同政府這修改的方向,議員對修改內容基本沒有異議,但就關注在具體執行上會有怎樣問題,尚需跟政府作進一步討論。

二常會昨日下午舉行內部會議,審議政府所提交的《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新修訂工作文本。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表示,政府對原法案作了相當大改善,顯示政府對委員會的意見很重視。

現行對於散位及編制外的合同位人員,每次續約最多只有兩年,委員會之前質疑沒有設置「不具期限合同」的做法對相關公務人員並不公道。對此,政府接納二常會意見,在修訂法案工作文本中引入了制度上的重大改變。陳澤武介紹相關修改是:目前屬於散位及編制外的合同人員,若工作滿兩年,並評核獲得不少於兩次「十分滿意」,可以轉爲「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三年期);而工作滿三年,並在評核連續兩次獲得「十分滿意」,則可以轉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澤武表示,這一聘用制度修改,將與相關人員離職補償有很大關係。現行制度對不獲續約人員的補償不多於三個月。若法案修改條款獲得立法會通過,未來轉爲不具期限合同的人員,若被終止行政任用合同的賠償將按年資計算每年的補償天數:一至七年工齡的可獲十五日薪資賠償、七至八年的獲十六日、八至九年的每年獲十七日、九至十年的獲十八日,十年以上每年獲二十日薪資。不過,也設置兩個上限,包括最多不可取得超過薪俸十二倍(即最多十二個月),及以薪俸表三百點為計算基數。由此,按現行薪俸每點七十九元計算,即最高賠償額為可獲二十八萬四千四百元。「較現時只得三個月賠償是多了很多,起碼可以有十二倍,這個政府是作出很大轉變。」

顯然,政府對不獲續約人員的賠償計算機制,跟現行勞工約相關規定相同,也是設置了賠償計算的兩個上限。

至於上述修改,將會有多少散位及編制外的人員可以得益?陳澤武指,政府未有提交相關資料,相信要在下次會議時提供。

另外,對於散位和編制外人員的續約機制,政府也建議作出改善。陳澤武表示,現行做法是在六十天内政府無書面通知的,就是「默示不續約」。現在修改為,如果六十天内無通知,則為「默示獲得續約」。此外,如果政府不續約,有關的賠償從六十天内支付改爲三十天内支付。陳澤武認為,這項修改合理,因為計算賠償款項沒理由需要六十天這麼長時間。此外,新工作文本亦簡化了公務人員調職的程序。

陳澤武表示,在法律通過後,若有關人員符合條件,那麽公共部門應該在六十天内進行合同的修改。

二常會雖認同政府提出的法案修訂文本的方向,不過在技術上仍需作修改,立法會和政府的法律顧問將就執行細節上進行商議。陳澤武預計委員會還需舉行四次會議便可以簽署意見書,相信在今個會期内完成立法工作。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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