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地訴訟冗長
業界:協商處理閒置地釋供應
【本報消息】政府三月至今共收回十八幅閒置土地,部分位於氹仔市中心配套充足、位置優越的土地,符合社會增加住屋供應的需求。澳門地產發展商會會長陸惠德認為,澳門經濟發展後,土地有價有市,優質地段買少見少,政府收回土地的大方向正確。但過程中業權人料有意見,一定有官司訴訟,短則數年,長則十年仍無法發展利用土地。建議政府以協商的處理方法,釋放土地資源,快速增建住屋,回應社會需求。
設計法例統籌兼顧
陸惠德表示,政府收回閒置土地加以利用發展的大方向正確,但過程中要考慮不少問題。業界認為,政府部門在設計法律文本時須參考其他法律制度,統籌兼顧,否則不具現實操作性。如《土地法》第四十四條的表述,在實際操作中因主客觀因素,不能在預定時間內解決,導致土地未能轉為確定批給。
《土地法》第四十四條表述有修改需要,因間接令發展商無法讓土地發展適應新的樓花買賣法例,故應規定發展商已啟動發展的樓盤,必須改為確定性批給,給予自動續期。按照現行法例,正在興建樓盤的土地都算暫時性批給,倘政府突然收回土地,發展商已銷售的樓花單位如何處理?屆時料掀起發展商與買家的法律訴訟。
社會或有意見認為這樣會讓發展商有“鑽”法律漏洞的空間,他認為當局可進一步規範建築物的發展年期,如單幢物業不超過三年,大型地盤多幢物業則不超過十年等,規定發展商在確定批給限期內發展樓宇項目。另外,因應現時政府審批圖則行政程序長,動輒一兩年才批則,認為地盤物業發展年期不應計算圖則審批期。
行政程序一拖數年
他指出,新《土地法》實施前的部分個案,政府應實事求是、酌情處理,部分個案並非發展商不利用土地發展,而是政府部門因行政程序問題一拖數年,導致發展商沒有法律條件開發土地,故必須靈活處理,避免法律爭拗、訴訟。特別是本澳司法制度滯後,案件排期、審理時間長,上訴審理時間曠日持久。土地一直未能開發,對政府、發展、社會都沒有好處。
政府收回十多幅土地,部分屬工業地段,土地利用價值有限,但多數土地業權人都會提出上訴。近日收回的氹仔土地屬優質地段,有價有市,市值數十億計,土地業權人一定以法律手段訟訴,可以預見這樣下去土地無法得以有效利用。因此,建議政府、業權人雙方先協商處理,鼓勵發展土地,增加住屋供應,緩解社會住屋供求緊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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