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敗訴社屋被收
【本報訊】
年
月
日,
與房屋局簽訂社會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位於工廠街
號威苑花園的
單位,租賃合同上登記的家團成員包括
本人及其兒子
。
年
月
日,房屋局人員接獲電話投訴,懷疑有非合同人士在上述單位內居住,於是同月
日,房屋局人員前往巡查,發現
與其女兒、女婿和外孫共同居住於該單位。
年
月
日,房屋局局長作出批示,以
允許租賃合同內未載明的人士逗留於承租房屋內,違反了第
號行政法規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為由,決定解除房屋局與其簽訂之租賃合同。
不服,針對房屋局局長的批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提出了以下理由:
在被訴行為的通知中沒有載明被訴行為的全文,同時也沒有指明通知者的權限來源,導致被訴行為沾有形式上的瑕疵,令被訴行為對司法上訴人不產生效力;
被上訴實體解除租賃合同應適用《民法典》第
條的強制性規定,且應提出勒遷之訴,不能適用第
號行政法規第
條第
款
六
項的規定,理由是法律的位階高於行政法規;
被上訴行為沒有對其女兒在租賃單位內的逗留時間作出具體敘述,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
條第
款
項及第
條第
款的規定,沾有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
行政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首先,有關第一個理由,法官指出,不能將行政行為的通知與行政行為本身混為一談,通知行為的不規則情況並不影響行政行為本身的有效性或效力,如作出通知時遺漏指出《行政程序法典》第
條所指之內容,又或公布時未載有同一法典第
條及第
條第
款所列的事項,利害關係人得於
日內向作出行為實體申請就所欠缺之內容或事項作出通知,又或發出載有該等內容或事項的證明或經認證的影印本,以便中止司法上訴的期間。由於司法上訴人並沒有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
條第
款的規定採取相關措施,因此她所提出的行政行為對其不產生效力的說法不能成立。
其次,有關應提起勒遷之訴解除租賃合同的問題,法官指出,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的合同標的、立約人乃至法律關係均非屬私法範疇,有關租賃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屬性,從而原則上並不能適用《民法典》對於不動產租賃法律關係之一般規定,而應適用立法者專門就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而設立的特別制度,即第
號行政法規,因此該理由不能成立。
最後,關於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法官指出,立法者在第
號行政法規第
條第
款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多長期間才視為符合
逗留
的情況,而是讓行政當局根據具體個案中所查明的事實,對是否應解除相關租賃合同作出適當裁量。根據行政行為所基於的報告書所載,房屋局人員是通過
年
月
日到涉案社會房屋進行家訪所瞭解到內容認定
讓其女兒、女婿及外孫在涉案之社會房屋內
居住
。任何一個具有一般理解能力的人均能夠清楚理解相關租賃合同被解除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而且相關依據也沒有出現任何矛盾、不一致或不充足之處,因此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也不成立。
基於以上的理由,行政法院裁定司法上訴敗訴,駁回了
的所有訴訟請求。
參閱行政法院第
號案的判決(可從法院網站
下載)。
提供更好條件
政府計劃明年實施室內場所全面禁煙,是真正落實賭場禁煙的重要工作,還提出加煙稅、加重罰則、限制攜帶香煙入境等一連串措施,足見政府締造無煙城市的決心。不過近日有博企又走出來唱反調,認為一刀切全面禁煙並非最好方式,擔心賭場禁煙無法得到旅客認同,甚至乎作出憑空想像的最壞預測,禁煙或令旅客唔喜歡來澳門玩,更提出人取我棄的歪理,將准許吸煙與提供更好條件相提並論。
有關博企還做咗嗰內部非正式調查,指大部分員工原則上並非太反對設吸煙室,不太反對,唔代表贊成,只不過你喺老細。賭收接連下滑,博企亦難免有所憂慮。但重要的是政府的新控煙法跟進評估報告指出,娛樂場控煙工作與社會大眾期望存在落差,現時全澳室內公共場所僅餘下娛樂場存在吸煙區,這對博彩從業員不公平。報告中的民意調查結果也顯示出八成博彩從業員同意賭場全面禁煙;八成半旅客“無壓力”下表示不反對。
報告特別提到控煙措施並非影響經濟的主要決定因素,該博企應該好好消化吓政府份報告,無需過於杞人憂天,提供其它更好的條件給旅客,總勝過只讓他們抽煙。對於有關博企認為吸煙室沒有員工工作,同時抽氣系統可以做到完全分隔,其實現在並非空氣質素好與壞的問題,賭場為吸煙經歷過一大輪改造,最終仍不為人所認同,是時候落實全面禁煙,何況也有博企業者早就贊成。六賭牌公司所組成的商會應多與政府溝通吓。
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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