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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年夫求離婚獲准

2015-06-06 06:30

    分居多年夫求離婚獲准

    【本報消息】一對夫妻婚後不久便分居,男方向初級法院訴請離婚,但法官認為事實分居與不再共同生活的意願要持續兩年才能判處離婚。由於未能證實後者從何時開始,駁回離婚訴訟。中級法院認為認定該主觀要件不應過分苛刻,很多時該想法是隨時間的推移逐漸產生,很難確定準確的時間點。然提起離婚訴訟至今也超過兩年,宣告雙方離婚。

    這對夫妻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在澳門結婚,從○五年開始便不再共同居住。一一年男方向初級法院訴請離婚失敗,當時女方並無遞交答辯。男方繼而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審理了案件,指出一如初級法院所說,以夫妻事實分居為由判處離婚需滿足“事實分居”及“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有不再繼續婚姻生活的意願”的客觀及主觀要件,然而,在認定主觀要件這一內心及情感方面事實不應過分苛刻,因為很多時候不再繼續婚姻生活的想法是隨着時間推移逐漸產生,很難確定一個準確的時間點。

    儘管本案的事實很簡短,當中沒有提及原告不再與被告繼續婚姻生活的想法是何時產生,但中級法院作為確定事實的最終審級,完全可以在已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經驗法則或基於可能性/合理性作考慮,認定其他事實或對已認定的事實發表不同的看法。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提起離婚訴訟之後採取了完全消極的態度,既沒有提出事實也沒有反駁原告的說法,從中不難判斷在這對夫妻至今為止長達九年的分居生活中,是不缺少上述主觀要素的。另外,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也足已說明其不願再與妻子共同生活的意圖。

    最後,即使以上所述的理由不成立,考慮到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裁判現時性原則,從提起離婚訴訟至今也超過兩年,滿足了主觀要件的最低時間限制。

    基於以上理由,中級法院裁定上訴勝訴,撤銷了初級法院的判決,宣告原被告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