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佈流言引起恐慌屬犯罪
最近,韓國出現中東呼吸道綜合症的病例和死亡個案。特政區政府衛生局表示,密切留意疫情發展,因應中東呼吸道綜合症疫情,仁伯爵綜合醫院隔離病房亦已作好準備,隨時可接收病人。有關法律方面,為了防治傳染病,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傳染病防治法》,通過貫徹預防優先、妥善醫療的防治結合原則,有效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為防止傳染病的傳播,除了防疫接種、填寫入境健康申報表等“一般措施”,還會有“特別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特別措施適用於爆發、流行傳染病,又或面臨爆發、流行傳染病的危險等情況下,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決定適用限制或禁止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本澳,以及限制或禁止出入特定區域或場所等各種措施。
特別要注意的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特別措施的執行期間,任何人意圖令居民受驚或不安,傳播與傳染病有關而明知屬虛假的訊息(例如透過互聯網或手機通訊軟件傳播並不屬實的隔離或感染消息),致使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影響,這便有可能觸犯“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罰金的金額為每日最低五十元至最高一萬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經濟和財力狀況以及個人負擔訂定)。
如想了解更多《傳染病防治法》的其他內容,可參閱由法務局印製的“五分鐘認識傳染病防治法”單張。有關單張可於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公共行政大樓、政府綜合大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各衛生中心和醫院等)免費索取,亦可在法務局網頁(www.dsaj.gov.mo)和澳門法律網(www.macaolaw.gov.mo)下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四號法律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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