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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理據須清晰說明

2015-06-08 00:00

梁伯的家居將進行翻新工程,近日與家傭英姐為清理家中的雜物忙得不可開交。

這天,他指示英姐與他一起搬運數塊木板到氹仔一垃圾站旁棄置,正準備離去時,一名民政總署的稽查人員上前,道:「先生,你們不能將木板棄置在這兒的,現在我要檢控你們。」說畢,該名稽查便向二人開具罰單,並解釋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及《違法行為清單》的規定,將固體廢料棄置於指定地點或容器以外的公共地方,違法者可被定額罰款澳門幣六百元。梁伯自知理虧,故當時並沒有作出爭辯。

之後,梁伯及英姐收到民署正式的科罰通知書,發現民署對二人的科罰內容不同,大惑不解,道:「這到底怎麼回事?我就要罰分期付款,英姐就可以暫緩執行處罰為期六個月,為何同一個情況,部門在科罰的處理方式可以不一樣的?」梁伯越想越不明白:「那為何我就不能暫緩處罰?這分明是不公平嘛!」

梁伯對民署的做法充滿疑問,於是帶着通知書到廉政公署位於氹仔的社區辦事處投訴。

廉署調查後發現,民署認為梁伯不僅為棄置木板的行為人,且尚以僱主的身份指令家傭英姐作出相同行為,後者不過是聽命於他,故梁伯的過錯程度明顯高於英姐;而按照《公共地方總規章》的相關條文規定,民署可以行使裁量權,暫緩對違法者執行處罰六個月至一年,或可基於違法者的經濟狀況而准許其分期繳納罰款。

就梁伯質疑民署處罰不公的情況,廉署分析認為《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平等原則精神在於「相同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差別對待」。按當日的情況,基於梁伯與英姐的違法情節不同,民署行使裁量權,對二人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中未見任何違法或失當的地方。

然而,此個案之所以令梁伯認為民署處罰不公,主要乃民署致予梁伯的通知函及覆函中,均無指出不同處理的核心原因。基此,為免日後再出現同類不必要的誤會,以及確保通知行為產生應有的效力,廉署去函促請民署關注並採取倘需的改善措施,讓違法者清楚知悉被處罰的理據,民署表示接納廉署的建議,故廉署將案件歸檔。

梁伯在接獲廉署的回覆後,終於明白及接受部門作出不同科罰的理據。

(廉署供稿)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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