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會議上,向勞資雙方引介了《勞動關係法》及《聘用外地僱員法》修改框架,當中修改項目包括建議女性僱員在產假後,可再享有最長連續14天的無薪缺勤,表面上看來,有關建議像已在原有基礎上稍有進步,但這進步是否我們預期,卻有待商榷。
目前,本澳女性僱員享有56天即八個星期的法定產假,有關釐定可追溯至2007年,當時婦聯爭取有薪產假應由原來35天增至56天,結果於2009年修法時獲得落實,沿用至今。惟有關訂定實行六年,隨本澳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雙職家庭不斷增加,提出延長有薪產假的聲音,不絕於耳。
根據婦聯較早前一項名為「修改法定產假意見收集」的簽名行動中,一共收到10,503名市民贊成修改法定產假的簽名,當中86%贊成產假增至90天,11%贊成增至70天,不贊成或其他意見佔3%,反映市民對延長產假有強烈訴求。
比較鄰近地區如內地、香港及外國主要城市,目前澳門只享有56天的法定產假,明顯偏少。素知香港有所謂「前四後六」共十個星期即70天的法定產假,內地有98天,而國際勞工組織已將法定產假由最少12周增加至14周,全球五分一國家向婦女提供至少14周產假保障。
無疑產假是女性產後復原、親子照顧及母乳餵哺的重要時期,有研究顯示,如母親產假在12周或以下,孩子的認知能力會較低,四歲後容易出現行為問題;歐洲帶薪產假愈長,嬰兒及幼童的死亡率便愈低,由於母親的法定產假改善孩子的健康狀況,故社會花在孩子身上的醫療費用亦相應減少。或許,貿然將本澳法定產假天數大幅增加,是有一定難度,亦可能面對聲音指延長有薪產假或會削弱女性的就業競爭力,甚至影響工作機會,但是,我們真的接受56天有薪產假加14天無薪產假嗎?
當局表明有關修法框架旨在增加操作性、靈活性及協商性,由於涉及勞資雙方權利,當中有不同意見實屬正常,希望下月3日開會時進一步收集更多意見及建議,但願有關增幅是按婦女懷孕身心情況等數據,作出適當的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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