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顧及環境適合生存與否
動保法擬禁任意放生
“動保法”禁止遺棄動物,規定放生不可任意妄為,須顧及環境適合該動物生存與否。飼主可將放棄飼養的動物交民署。若隨處“放生狗隻”,通知後又不贖回,則會按遺棄動物罰款。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指出,要審慎分析法案條文,難料何時可完成審議。
條文加大涵蓋面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續審《動物保護法》法案,民署管委會主席黃有力、委員吳秀虹等政府代表列席。關翠杏會後表示,政府在新文本上加入了“食用動物”定義,除貓狗外,其他皆可作為肉用動物。原文本的“禁止虐待動物”條文,現改為“禁止傷害及宰殺動物”,以加大涵蓋面,“不包括貓狗外的肉用目的”、“科學應用”、“解除動物傷病痛苦”、“消滅鼠患”等情況則不屬此禁,並加入了“另有法律規定的動物”亦可宰殺的細項。多數除外情況要採取對動物造成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宰殺,即滅鼠要人道,重點是相關行為不應旨在虐待動物,一常會基本同意新工作文本的取向和寫法。
上周委員會收到新工作文本後,認為法案容許放生。政府代表昨日解釋,法案條文上並無提及禁止或允許放生。不過現時的“禁止遺棄動物”條文有列明,因傳統習俗、祭祀而進行的儀式或保育行為,將動物放生時,須將動物放到適合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故不能以“習俗”為由而不顧及放生地點,如淡水魚不能放到大海。
限期不贖視遺棄
關翠杏相信“放生狗隻”基本不可能,因法律規定狗隻要納牌,若不願飼養可交民署。若民署發現狗隻流連,並從晶片查出主人身份,會通知其在七天內贖回,限期內不贖回則被視為遺棄動物。根據法案最初文本,該行為可罰款五千至四萬元。政府基於瘋狗症因素規定狗隻要納牌,對貓、兔等其他動物則沒有相關規定,關翠杏亦有感動物範疇太廣,政府能力範圍內難接受所有飼養動物的登記申請,“唔通你養條魚又要同佢做晶片?”遺棄狗隻可說是“有跡可尋”,然而遺棄其他動物的行為,可說是沒人舉報、政府沒發現便“相安無事”,她形容此為法案的缺陷。
愛護動物人士反對虐殺動物減刑,關翠杏指正逐條審議新文本,有收到意見,但暫未討論到處罰條文。稱難預料何時可完成審議法案,因昨日僅商討三條條文便歷時三小時,“為咗隻老鼠我哋都問咗好耐,因為現實上真係存在,立法之後市民分分鐘會違法,要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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