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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局提醒僱主免犯法 請暑期工須家長同意

2015-06-16 07:00

法律規定,未滿18歲僱員,禁止在桌球室、網吧、卡拉OK等娛樂場所工作。(資料圖片)  
暑假將至,又是莘莘學子搵暑期工時候,勞工事務局昨日提醒僱主聘用未滿18歲僱員時,包括暑期工,必須留意《勞動關係法》相關規定。

在開始工作前,年滿16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要向僱主提交醫生證明及家長同意書,以證明其具有執行有關職務的身心能力及得到家長的同意;另外,僱主須與未滿18歲的僱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一式兩份,僱主和僱員各持有一份。

簽訂合同日起計15日內,僱主須將醫生證明、家長同意書、書面合同及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提交勞工事務局。

如果僱主聘用未滿16歲未成年人,僱主須預先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由該局聽取教育暨青年局意見及作出批准後才可聘用。

在正式開工前,同樣須備有醫生證明及簽訂書面合同,並於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文件副本提交勞工事務局。

暑期工方面,在學校暑假期間可聘用年滿14歲未滿18歲暑期工。在開始工作前,暑期工同樣要備有醫生證明、家長同意書及簽訂書面合同。

聘請暑期工毋須預先批准,也毋須將有關文件提交勞工事務局,但無論聘請未成年僱員或暑期工,僱主均不得安排他們提供家務工作及超時工作,亦不能安排在晚上9時至翌日上午7時期間工作、不能安排在禁止未滿18歲人士進入的場所工作、不能提供載於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清單上所列工作,例如禁止從事離子化輻射、爆炸性等物理或化學因素的工作、電弧焊接、火焰切割、噴沙的工作,亦禁止在桌球室、保齡球場、健美院、卡拉ok、遊戲機中心及網吧工作。

力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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