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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法“但書”留手尾考監管

2015-06-24 06:30

譚俊榮(左四)、蘇朝暉(左五)等列席二常會解釋《高 教法》。

    二常會大部分意見獲政府接納

    高教法“但書”留手尾考監管

    【本報消息】二常會細則性討論《高教法》第一至十三條。主席陳澤武表示,經過政府解釋後議員們明白處於與國際接軌的考慮,法案設立“但書”保留公立高等院校的“公法人”身份可轉為“私法人”的必要性,但立法會法律顧問指出“但書”容易出現“監管難”問題,要看政府如何理順。

    接受修改不當條文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開會,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高教辦主任蘇朝暉列席討論。陳澤武及秘書蕭志偉會後向傳媒介紹會議内容。立法會與政府法律顧問開了五次會議,實際討論前十三條條文。政府大部分接納議員意見,評價效率和建設性都頗高。

    仍存有異議的條文,不少與行文表達有關係。例如第一條第二款講法案適用範圍,原文為“住所設在外地的高等院校”,議員認為“住所”的定義和範圍表述不當,政府接受認可改為“非本部”。又如此前曾討論過的第四條“創造條件讓所有人接受高等教育”,政府確定是確保人人都有平等入學的機會、不受歧視,而並非確保“所有人”都一定可以入學,政府稱樂意修改相關條文。

    第六條第一款建議,公立高等院校可設立法規或修改公法人屬性的特別規定,陳澤武稱,政府代表有解釋過該“但書”的必要性,因“世界上有好多高等學府都不是採用公法人身份辦學,例如美國麻省理工、加州理工等”,考慮到國際接軌的需要,議員認同法律設置彈性,讓公立院校可改變性質的必要性。但公校在何種條件下可變成私法人?立法會法律顧問認為以“但書”釐定容易出現監管問題,因此雙方會繼續“坐低傾”,希望可以將條文寫得更好,有關條文“可能留待之後解決亦唔一定”。

    放權並非“冇王管”

    法案早前在立法會一般性審議時引起對高校“泵水放權”的質疑,擔心監管不力,放權會變成“無底深潭”。陳澤武稱,昨日政府清楚回覆監管制度健全,仿效自治機構如基金會等的財政和行政自主的做法,將來高校可根據其辦學目標主導設立財政預算,享有財政自主。待政府批出其年度性的整體撥款後,學校每花費一定額度的預算開支,都要相應獲得校董會、監管實體甚至行政長官批覆同意,有完善制度監管其財政運用,並非“冇王管”。但是否放寬需要監管實體審批的預算開支額度目前仍是未知數,陳澤武表示將來會在配套的行政法規中訂定。

    二常會下次將討論《高教法》第三章“課程及學位”,但暫時未邀約到政府官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