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刪條文議員不接受
冀民署加回飼主確保所養動物不影響安寧
【本報消息】“動保法”有規範飼主責任,但新法案文本刪除了“飼主要確保所養動物不影響公共安寧”條文,引起爭議。政府主張“噪音法”已生效,刪除旨在避免“一錯兩罰”;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則認為兩法適用範圍不一,着加回條文。另外,原法案文本建議地盤狗隻須絕育,現時政府出於執行及人道立場,又決定不須絕育。
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續審《動物保護法》法案,民署管委會主席黃有力、委員吳秀虹等政府代表列席。關翠杏會後介紹,昨日主要討論了飼主責任等條文,除原有“防止其動物損害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為動物提供適當食水及充足活動空間”、“為受傷或患病動物提供必要醫療”等細項外,另加入“避免所養動物污染公共衛生”條文。
政府稱“噪音法”已生效,為避免“一錯兩罰”,刪除了舊文本中“飼主要確保所養動物不影響公共安寧”條文。關翠杏表示,此改動在會內引起爭議,委員會不接受政府講法,主張“噪音法”只規管夜間特定時段、所指對象為“寵物”;“動保法”中的條文沒限定時間、標的為所有動物,亦更強調飼主之責。委員會認為相關條文不應刪除,要求政府再認真考慮加回,不過關姐形容“政府似乎幾堅持”。
地盤犬不要求絕育
地盤是衍生流浪狗的重災區,舊文本建議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要絕育,現時政府出於執行及人道角度,已刪除有關規定。修改令委員有疑問,關心政府如何防止流浪犬隻過濫繁殖?關翠杏引述政府回應指,法律生效後,民署若收到投訴,將巡查相關場所狗隻是否已納牌。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