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修法收買被拐童將追刑責
【中新社北京二十四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日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着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擬一律被追刑責。
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審稿將對上述行為的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草案二審稿修改相關條款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醫鬧者將入刑
當前社會上“醫鬧”事件頻發,嚴重擾亂醫療單位秩序。草案二審稿將以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嚴重侵害醫護人員身心健康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將其納入刑法罪行。草案明確: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審稿修改補充危險駕駛罪,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規定為犯罪。同時,草案二審稿對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駕駛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相應增加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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