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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五地維持批給無效

2015-06-25 06:30

“御海 · 南灣”所涉及的五幅土地隨着案件 爭訟閒置多時,現時青葱一片。

中級法院裁定機場 對開五幅土地的批給 轉讓維持無效

    中院判Moon Ocean上訴理由不成立

    機場五地維持批給無效

    【本報消息】華人置業集團旗下子公司Moon Ocean興建的豪宅“御海 · 南灣”,因捲入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瀆案,被行政長官宣告所涉及的五幅土地的土地轉讓無效,Moon Ocean遂向中級法院興訟。中級法院近日裁定有關土地的批給轉讓維持無效,政府行事無瑕疵,Moon Ocean敗訴,但案件仍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六點力陳政府有錯

    隨着終審法院裁定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在氹仔偉龍馬路五幅土地的批給程序中受賄,已發展豪宅“御海 · 南灣”的五地去向擾攘於焉開始。行政長官二○一二年八月八日批示,宣告前行政長官於二○○六年就五幅土地的原承批人,將土地承批合同轉讓給華人置業集團旗下子公司Moon Ocean的批示無效。Moon Ocean不服,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就此案組成合議庭,主審法官趙約翰,法官何偉寧及簡德道任助審法官。法院上周四審理此案,審判結果上訴理由不成立,昨日下午則於法院網頁上載葡文判詞,並發出新聞消息公佈相關土地的批給轉讓維持無效。

    Moon Ocean在上訴中總共提出了六個觀點,力陳政府行事有多方面的瑕疵及錯誤,但一概被中級法院合議庭否定。Moon Ocean首先提出行政長官無權單方面宣佈批給土地的行政合同無效,批示帶有“越權瑕疵”。惟中院直指觀點沒有道理,行政長官是宣告批准五幅土地的原承批人將相關土地的批給合同,轉讓給上訴人的行為無效,不是該行政合同無效,只能間接地對土地批給合同產生影響。另外,涉案批給合同所訂定的是私人發展特區土地的計劃方面與當局合作的具體內容,合同的標的和所追求的目標具有行政法律關係的特有性質,當局在這關係中具有主導和支配權,可以基於公共利益通過行政行為對行政合同施加影響。

    “無效瑕疵”不存在

    其次,上訴人指其以租賃形式獲批屬於特區的私有土地,承批人擁有私有物權,卻被剝奪了在地段上的建築和改建工程的權利,因而批示沾有“無效瑕疵”。中院經分析後認為,以租賃形式獲批地的承批人,其權利是受土地法和補充法例規範的物權,但完全不具永久性。對於物權來說,唯一不可被破壞的原始取得方式就是“時效取得”,不然在此前都是“繼受取得”物權的方式,受法律行為或行政行為非有效制度的制約。上訴人所主張的權利尚未在法律秩序中形成,因此侵犯私有物權的理由不成立。

    新聞稿中指出,前行政長官作出批准轉讓土地批給合同的批示,是建立在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受賄的基礎上,因此中院說應該認為行政長官二○○六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牽涉到犯罪的行政行為,應為無效,所以上訴人提出“錯誤適用法律的瑕疵”並不存在。

    判決不存前提錯誤

    上訴人還試圖證明審標委員並沒有在甄選過程中受壓,以及上訴人的標書也是當時所有競投公司中最好的。然而合議庭分析了相關證據後認為,這些都不能排除歐文龍透過其他途徑為上訴人創造有利條件,以便其標書無論在價格上還是建築計劃上都優於其他競投公司的可能性,不足以推翻終審法院第三七 / 二○一一案中已認定的前運輸工務司司長干預甄選土地承批人的過程,最終使上訴人被選中的事實。不存在事實前提的錯誤。

    對於政府於一一年在五幅土地基礎上加批的八幅土地,行政長官已宣告批給無效。華置前主席劉鑾雄早前亦涉及行賄歐文龍及清洗黑錢,被初級法院裁定罪成,判囚五年三個月,案件目前仍處於上訴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