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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足海報是諷刺或歧視嗎?

2015-06-28 00:00
不律
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中港對決,已是矚目;怎料在賽前的宣傳戰,還先上演了一幕國足海報的疑似種族歧視風波,令賽事急劇升溫。事緣於中國足協推出的一系列外圍賽宣傳海報中,在對香港的那張上面,寫著這樣的語句:「不輕視任何對手。這支球隊的人,有黑皮膚,有黃皮膚,有白皮膚,這麼有層次的球隊,得防著點!」其中「有層次」三字,更用粗體加大強調。海報公諸於世,社交網站隨即罵聲四起,香港球迷批評足協是種族歧視;媒體報導後不久,香港足總主席梁孔德透露,中國足協已就海報引起的爭議向港隊致歉,並聲稱將更換海報。儘管足協已承認失策,但球迷們卻並不都同意海報內容有涉及諷刺或歧視,而認為批評者是小題大做。
語言是一切矛盾的起點,分析語言至少能釐清矛盾的本源和因由,還是有實際意義的。誠然,若從創作者的角度,來判斷他是有意或無意如此,總不免流於自由心證,同意或反對雙方各執一詞;但從語言的角度來看該句子是否含有諷刺語氣,容或得出較為客觀的答案。
先從粗淺的部分談起。「有黑皮膚,有黃皮膚,有白皮膚」,觸動球迷神經的,無非就是這一句,尤其是當中的「黑皮膚」一語。也有人說,這只是事實陳述,重點在於指出港隊球員的多元;即使是用膚色來劃分,卻沒有高低評價的差異,因此不屬於種族歧視。可是,問題正在這裡:不是沒有評價的高低就不算歧視,而是壓根就不應從膚色的差異上著墨。你沒事為甚麼要強調「這個人是草根階層,這個人是中產階層,這個人是貴族」?或者說「這個人是愛滋病帶菌者,這個人是梅毒帶菌者,這個人是健康的沒有性病」?歧視的概念不在於你對一個人的某個特徵作出負面評價,而是你認為這個特徵足以突顯出他和一般人的不同,並進而區分出「我們」和「他者」。就上面的例子而言,難道你可以辯稱說,只是在陳述他是愛滋病帶菌者、他則是梅毒帶菌者,但沒有下評價,所以就不算歧視?一言以蔽之,當你在標舉膚色人種的差異,甚至以這種差異作強調時,即便不加評語,亦已帶有歧視成分。膚色人種議題何其敏感,不以膚色劃分族群,這已是當代的國際共識;海報上竟能赫然標出「黑皮膚」、「黃皮膚」和「白皮膚」而不知忌諱,可謂是完全缺乏常識的表現。
撇除這點不談,從整體的語句來看,當中又是否蘊含諷刺的語氣?有人覺得見仁見智;但若真正分析下去,我們便能同意,輿論對中國足協的批評,並沒那麼冤枉。先有這樣的概念:句子的意義除了包含句子內容的意義(如:具體詞彙的意義、詞彙組合後的意義)外,還包括句式(像因果句、條件句等)所賦予句子的意義;當句式的意義與內容的意義相符時,那麼這句子便能讓人合理地理解。現在再看一次原文的重點句子:「有黑皮膚,有黃皮膚,有白皮膚,這麼有層次的球隊,得防著點!」這幾句裡頭,隱含了一種因果關係:「有黑皮膚,有黃皮膚,有白皮膚」是「得防著點」的原因。但我們要問的是,為甚麼這種膚色不同、「有層次」的原因,能導出「得防著點」的結論?要表達正常的因果關係,合理的句子應當是像「他們很強,得防著點」、「他們攻守兼備,得防著點」之類;而有甚麼顏色的皮膚,卻是推論不出「得防著點」的結果的。換言之,在這段話中,句子內容的意義與因果句式的意義並不吻合,因此認為句子含有表達因果關係以外的語用功能是合理的詮釋。
語句內存在著「不協調品質」,就可以理解為具有反諷的意味。這是新批評派學者布魯克斯的著名定義。所謂「不協調品質」,其中一種即是句式與內容不和。像海報的句子,用因果關係的句式承載不具有因果關係的內容,便屬於典型的不協調,因而判定為具有諷刺的語用功能,是合乎情理的。類似的反諷句,可謂俯拾皆是:「他是同性戀嘛,所以長得那麼好看」、「他是穆斯林,開槍很準的」。不消說,以上兩句都帶有諷刺以至歧視的含義。
上面論證了語句中確實具有諷刺和歧視的意思,但說到底,創作海報的人或是中國足協,真的有想過要諷刺或是歧視嗎?羅蘭巴特說,作者已死,讀者永遠無法知道他的想法,而且他的想法也不再重要。唯一重要的是:歧視源於語言,而非說話的人;無心的歧視也是歧視。有心也好無心也罷,請不要成為歧視的幫兇。
虐老事件反映澳門家暴防治意識低下
鈞夏
社交網站上瘋傳一段虐老影片,一名中年女子情緒激動地連續掌摑坐在輪椅上的老婦人,並對她高聲喝罵。從對話可知,兩人是母女關係。由於事發地點是在筷子基海邊,不少途人經過目睹事件並出言阻止,警告如不停手便要報警,其後該名女子才推輪椅離開。片段傳出不久,社工局和警方即迅速介入,老婦人已獲安排暫住護老院舍,中年女子則將被控以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並移交檢察院處理。社工局表示,當局一直有跟進該家庭狀況,但在此次事件前,未有發現女案主情緒不穩。據悉,老婦人的丈夫年老無業,兒子亦為智障人士,女事主遂獨力成為家中支柱,相信是迫於生活壓力才會情緒不穩,致向母親動粗。
不得不稱讚,這次事件中公共部門介入之快,為本澳所少見。然而,若非事發地點剛好在公眾地方,又剛好被路人拍下上傳,則不知要多費幾許年月,才能發現這宗家暴案了。
前幾天,筆者在臺灣看到一張家暴防治海報。上面印著的圖片,是一名男士作勢要向女子動粗,旁邊的標語依稀記得是「再愛,也是家暴」。這張宣傳海報,用於反思此次事件,最為適合不過。經社工局說明家庭狀況及該女士所背負的生活重擔後,原本一面倒痛罵事主虐老的臉書動態,已開始轉為同情她的遭遇。然而,家暴就是家暴,起訴的目的並非只在懲罰侵害他人的行為,更重要的是及早發現,以便讓有難處的家庭儘速得到社福資源的協助。當然,女事主只是受困於巨大的壓力,不是存心傷害母親;但既然已出現情緒問題,則她也應成為被幫助的一員,而非放任事態惡化,最終釀成真正的倫常慘劇;且在此情況下,相信法官亦將考慮事主的情緒問題和家庭生計壓力,予以酌情輕判。事件在早期便遭到揭發,社工局能及早處理,以適當的資源幫助該家庭,亦總算不幸中之大幸。
然而,要及早處理,前提是能夠及早發現。直到影片事發之前,儘管已一直有社工跟進這個家庭,卻仍未能預測事主情緒不穩,以防患於未然。這不能全怪責社工,畢竟社工也不是持牌的心理治療師,不能預估一切家庭暴力的發生;真正起到家暴「防治」作用的,仍得仰賴社區和鄰里之間的互相關心,並在有懷疑家暴案之際,第一時間通知社工跟進。可是,受華人社會「家」的觀念所影響,不但「清官難審家庭事」,家暴公罪化之過程一波三折;同時也導致「各人自掃門前雪」,鄰居的家事絕不過問,更別提能察覺事態有異,即時通報社工。在影片瘋傳之際,臉書的評論大多只是對女事主掌摑母親表示憤慨,批評她是「不孝」,卻沒有意識到這是家暴問題,應聯絡社福機構。甚至影片中勸阻的途人,也只是警告說再不停手就報警,但實際上,當下便應立即報警求助,讓警察通知社工介入,協助這個家庭;否則若事主僅是在現場虛與委蛇,回到家中仍繼續動手,那麼這些途人的勸阻,便是任由家暴惡化,而非息事寧人。這次幸好有人拍片為證,又藉助社交網站傳播之效,令社工局有機會迅速瞭解事件;但「不管他家瓦上霜」之風氣如此,未能及早發現的家暴案件,恐怕為數更多。
社區和鄰里意識之薄弱,是家暴泛濫的主因之一。已進入細則性審議的家暴法,應儘快落實,但這仍只屬家暴防治的法制一環;而真要揭露案件,讓受害者和受害家庭早獲幫助,除了社工的評估以外,鄰里之間、社區之內的相互關照,還是最為可靠、也最為及時的瞭解途徑。因此,在家暴法的施行須有所進展的同時,社工局亦宜設立匿名舉報的網站與專線,並加強社區的反家暴宣導,漸漸改變不理別人家事的鄰里風氣,讓家暴防治從鄰居之間做起,儘量減少出現等到社工介入而為時已晚的情況。
無獨有偶,同是在上週,本澳一名男子涉嫌「婚內強姦」被捕。事緣於妻子以兒子已熟睡為由,拒絕他的性行為要求,涉案人一怒之下,毆打妻子並脫光其衣服,並以菜刀指嚇,其妻反抗逃入房間鎖起房門並報警求助,才揭發事件。婚內強姦也在家暴定義之內,但如非這次嫌疑人有暴力行為,受害者又是否能這樣狠下心腸報警呢?「家醜不出外傳」既是根深蒂固,再加上「不管他家瓦上霜」的風氣,便是家暴的溫床了。法制與宣導雙管齊下,才是改善現況的良方。
再談兒科判決:從聯署聲明到醫療事故法
彭咸
兒科判決案的後續發展仍未止息。繼醫護團體連日在《澳門日報》頭版刊出「嚴正聲明」後,一群市民亦自行發起聯署行動,集資刊登「我們更震驚──譴責醫療社團蔑視法官裁決聯署聲明」。此篇聲明,劈頭便開宗明義地說:「我們均對這份蔑視法官裁決、製造特權觀念、漠視市民健康、破壞醫患關係、混淆視聽的聲明,感到十分震驚。」其後,街總社服辦助理協調主任禤紹生在出席「澳門論壇」時,又指部分支持聯署的市民,可能有「一竹篙打沉一條船」的心態,藉此事來懲罰本澳醫療界。這番言論隨即引來各界撰文炮轟。
平心而論,無論是醫護團體還是一般市民,透過刊登聲明的方式來表達對某一議題之關注及意見,本是完全合法合理的途徑;儘管雙方提出之內容或許不盡完善,部分觀點流於片面或情緒化,但亦不能以此為理由反對其刊出聲明之表達權利。然而,讓筆者「震驚」的是,聯署市民最為不滿的,竟是醫護團體「蔑視法官裁決」這一點。法官的裁決是不容討論、質疑、挑戰的嗎?月前香港熱議一時的施伯案,澳門也有不少輿論聲音為偽造證件以「自力更生」的施伯抱打不平,而對裁判官那句刻毒涼薄的「不值得同情」炮火猛轟,認為應判無罪;怎麼到了這次,換成是醫護團體質疑法院判決時,參與聯署的市民就指責他們是「蔑視法官裁決」,要維護法庭的權威呢?當自己反對判決時,就能製造輿論聲討法院;現在情況變成持對立意見者反對判決,他們便是藐視法庭、破壞法治了。這種雙重標準難道又是可取的嗎?
諷刺的是,這次發起聯署、刊登聲明的,竟然是以活躍於社運界的民主派人士為主。作為某種意義上的「同路人」,筆者對各種社運場合應算不陌生。如果我們因為某事不滿判決結果,發動社運,遊行靜坐抗議,試問市民又能否以同樣理由反對我們的做法?當然你也可以說醫療界能夠出來靜坐抗議的,犯不著像現在這樣每天刊大字報;若是如此,筆者建議,乾脆就讓醫療機構停擺,叫醫生護士罷工遊行吧。
問題的癥結仍然在於,「蔑視法官裁決」這指控壓根不能成立。法院判決果真不容質疑的話,那民主派的諸位似乎也不能為李旺陽當年被判入獄而擊鼓鳴冤,更不能以任何公開的言論或行動來挑戰司法權威了。我們可以說醫療界的質疑理據並不充分、他們的聲明用中國的「彭宇案」與此案相比是引喻失義等,但唯獨採取「蔑視法官裁決」這指責立場是最為荒謬的。
話又說回來,空穴來風,這次雙方以互刊聲明作對壘,又豈是事出無因?醫患矛盾的白熱化固然是一大背景,但畢竟仍是冰山外露的表面而已;建制醫療社團以及民主派雙方,真正的潛台詞,或者說真正在意的戰場,無非是即將出爐的醫療事故法。醫療社團的如意算盤是免除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保障醫生權益,因此連番聲明所強調的無非是判例一開之負面影響,援引「彭宇案」為例的弦外之音亦在於此;民主派所撰的聯署聲明對這點自是了然於心,其所抨擊的第二點「製造特權觀念」,即把矛頭直指「本澳一些醫療界社團還公開提出不肯接受刑責,工作責任想有別於其他行業」,並舉巴士司機撞死人同樣要負法律責任作比喻,真正在意的自然還是醫療事故法相關條文的訂定。
醫療事故法,面對的首要問題是醫患關係不對等的現狀。病人和家屬有冤無路訴、求助無門,這確是事實;但若一味地爭取條文的權利都要向市民一方傾斜,而置醫護人員的保障於不顧,此種思惟亦同樣危險。民主派不滿建制醫療社團的山頭主義和官僚文化,但這現象顯然並非透過使醫療事故法偏幫市民來糾正;須知道個別醫生在面對訴訟時仍是個別醫生,不會因為澳門有根深蒂固的建制醫療社團基礎而獲得較大保障,更重要的是,他們不應因其專業使然,而必須負上更大的法律風險。醫生和病人同是市民,既然醫療事故法之目的是保障市民於面對醫療事故時的權利,則醫患雙方應受平等之保障。
本澳醫療人員水準參差不齊是陳年之弊。要反省、要變革,但恐怕不能把怒火轉嫁到醫療事故法的制訂。醫療專業不是原罪,專業上的失誤亦不同於一般的程序過失,正如筆者於上一篇〈也談兒科判決:勿輕易以專業入罪〉中提出的:「一宗專業失誤,如果程序上並無明顯疏忽或出錯,只是屬於專業知識上的誤判,而且這個誤判又具有充分合理性(在可能察覺到的已知因素下而言)的話,那當事人就不應負上法律責任。」這並非「製造特權觀念」,如果是拿錯病歷開錯藥、做完手術遺漏了甚麼在病人體內,這些情況當然要與巴士司機撞死人般一視同仁,應嚴正究責;但若是在某個專業領域的問題上作出符合情理的誤判,我們便不能輕易將其等同於開車撞死人。這兩者中間之區別,正是憂慮醫療事故法制訂的民主派人士所應仔細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