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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執法非有殺錯冇放過

2015-06-28 06:30

今年首四月友誼大橋超速同比增逾七倍

    六成現場檢控   目擊即抄車牌

    警執法非有殺錯冇放過

    今年首四月私家車駕駛時違規使用手機八百五十多宗,個案倍增,社會嘩然,警方加強執法不是“狼來了”。到底怎樣才算違法,警方如何執法?治安警交通廳澳門交通警司處長馬超雄表示,駕駛時使用手機對自身及旁邊車輛都有危險,警方今年加強執法,故首四月的檢控數字倍增,希望加強駕駛者意識,駕駛時不應用手機。警方會盡量現場執法、檢控,現時約六成個案是現場檢控,若無條件都會事後檢控。

    資料有誤不檢控

    馬超雄稱,警方用目擊檢控方式執法。若條件許可,警員會即時截停違法車輛去執法,但礙於澳門道路現實環境,警員多在指揮交通的地點發現違法使用手機情況,故難以即時“跳上車”去追,既恐引發危險、阻塞交通,亦不能放下手上工作,但會事後檢控。為保當事警員不會在剎那間睇漏眼,局方要求警員同時將違法車輛的車牌號碼、型號、顏色報上總台,作紀錄、入機及檢控,“發現若顏色或者型號唔啱,我哋都唔會檢控。”若所有資料無誤,錯誤檢控機會極低。

    潮流興講證據,靠眼得唔得?馬超雄解釋,按《道路交通法》規定,警員根據目睹的事實就可提檢控,甚至冇目睹,但覺得有強烈違法跡象都可檢控,一如無讓先炒車等處理方式。警方明白市民或有感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已被檢控,所以會盡量在短時間內發出傳票,避免日子久遠而忘記。

    玩機一律視違法

    市民現多用智能手機,駕駛時玩“臉書”、即時通訊軟件屢見不鮮,但不同於打電話,需要較長時間手持手機,駕駛者只要按一下電話屏幕或說一兩句“微信”就得,如此是否違法,會否增加執法困難?馬超雄說,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在駕駛時“使用”手機,不論玩“臉書”、微信或打電話,全都是“使用”,就算調整手機光暗度、校震機、睇相片等亦然,總之在駕駛時操作手機就違法。

    天眼亦可作檢控

    坊間有種講法,車停定了用手機不算違法。馬超雄說未必,如駕駛者主動“泊埋一邊”才用手機,該行為不算駕駛時使用手機,但泊車位置是否合法屬另一個問題,有機會觸犯其他交通法律。但若駕駛者在交通狀況不容許,即被動情況下將車停下,如遇上塞車、紅燈時使用手機,就屬違法。他補充,未來“天眼”可以是交通檢控的其一手段,但不會是主打,因動用的人力、物力投入太大。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