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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愛護動物 大道不落斜

2015-06-29 06:30

    推愛護動物    大道不落斜

    愛護動物團體昨發起遊行,打出“虐殺動物三年刑期不可減”的標語,亦是現時《保護動物法》在立法會小組會細審其中一項爭議焦點。澳人向來堅忍和善良,隨着社會進步和發展,一個邁向國際化的開放城市,各種意識形態和價值觀湧入,尊重生命、熱愛生命成為社會主流,當然部分人的價值觀受到歪風邪氣影響,唯我獨尊,愛出位、喜尋樂,不重視生命,近期聳人聽聞的疑連掟多頭狗崽落街的事件,深層原因或多或少與之有關。

    “動保法”中虐殺動物刑事化已有社會共識,問題在草案中為甚麼突然由最高判囚三年下調至一年?當局法律專家解釋是適應性問題,就是對應澳門實行的其他刑事法中的量刑。如果虐殺動物最高判囚三年,那麼傷人、嚴重傷人的量刑必須倍增。當然愛護動物人士可以質疑澳門刑法太“仁慈”,是其他刑事法律刑責太輕,但要知道,要將所有刑事法律罪行修改加刑,由理據至可操作性來說,並非短時間可以做到,必須清醒。

    最重要的是整個刑事政策的取向問題。澳門刑罰奉行“預防和更生”,不側重峻罰,更不是以暴易暴的“報復”式處罰。簡單來說,就是讓犯罪的人受罰後仍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澳門刑法雖沿自葡萄牙,但某種程度上與澳門民風善良、包容,不謀而合。不合時宜的刑法必須修改,如澳門《刑法典》中沒有的非禮罪,在現今紙醉金迷的社會中是大漏洞。

    上述從澳門法律整體性和刑罰要達到的目的論述,並非反對虐殺動物最高判囚三年。但反過來假設判囚一年就達不到懲罰和阻嚇目的?各方宜冷靜細想。要別人認同,先不要強加別人,所謂動之以情,“可以不愛,請勿傷害”這是昨天遊行人士穿着T恤的標語,簡單八字,情真意切,才能爭取更多人支持自己的理念。

    關注“動保法”的標的被失焦了,其最大問題不在囚一年或三年,而是執行上。愛護動物團體要求警方負責執法,因警方具機動性和權威性。問題在虐畜難以搜證,是先天客觀形成,動物不會說話或投訴,且大多數發生在室內私人地方,警察或民署稽查執法結果一樣,同樣存在很大難度。要關注的是法律條文要寫得“貼近”現實、具可操作性;但“動保法”草案的粗疏,令條文在立法會小組會上多番受質疑,文本又一改再改,顯然要條文可操作,仍需各方努力。

    再者,要“動保法”真正達到目的,阻嚇和懲罰虐待甚至虐殺動物者,關鍵還在民間。更多熱心市民互通訊息,發現虐待動物行為時主動舉報、協助,甚至當證人。得道多助,偏執誤事,愛護動物、尊重生命的理念在社會上宜柔性互動,才真正達到愛護動物的目標。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