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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國護照過境首次逗留期放寬至7天

2015-07-01 04:38
  【本報訊】治安警察局宣布,調整持中國護照旅客過境規定,過境首次給予 7天過境逗留期。
  治安警稱,在嚴格控制不規則過境活動的前提下,將於2015年7月1日調整持中國護照旅客過境規定:持中國護照旅客須具備前往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有效簽證方可進入澳門(免簽證或落地簽證者除外),且不排除既有的審查措施,例如檢查機票;當旅客從外國直接前來澳門、或最近一次經澳門國際機場前往外國、又或過去不少於30天沒有進入澳門,則給予7天(首次)過境逗留期;若沒有遵守過境規定(入境後沒經澳門機場前往外國,或在澳門逾期逗留且已繳納罰款),30天內第二次進入澳門則只獲2天逗留期;如再次不遵守過境規定且30天內進入澳門,將被拒絕入境。
  現行規定,首次過境逗留期為 5天,60天內第 2次進入本澳則只獲 1天逗留期。
  治安警表示,措施是因應國家正開展的“一帶一路”戰略,以「絲綢之路經濟帶」及「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來著力讓中國與東南亞、南亞、中東、北非及歐洲各國發展經濟合作,並帶動和促進中國與周邊各國間之民生、經濟、文化、旅遊等方面交流;同時考慮到現時中國已和99個國家締結涵蓋不同種類護照的互免簽證協定,與37個國家簽訂59份簡化簽證手續協定或安排。36個國家和地區單方面給予中國公民落地簽證便利,11個國家和地區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免簽入境。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借助國家“一帶一路”的政策,吸引包括內地居民及海外華僑在內的更多旅客利用本澳機場作為旅程的中轉站,以配合澳門經濟多元化的發展策略及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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