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未歸案 辯護人不得提起
中院駁回預審聲請上訴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駁回一名律師替沒收悉控訴的嫌犯提出預審聲請的上訴個案。指出嫌犯本人未接獲控訴書通知,對於仍在逃或未親身歸案的嫌犯,其委託的辯護人不得替其向刑事起訴法庭聲請預審。
某人於二○一二年六月二日成為某刑事案的嫌犯,同年六月四日檢察院對其施以身份資料及居所書錄的強制措施。其後,刑事起訴法庭和檢察院的辦事人員先後按照其提供的地址通知,但均無法與其聯絡。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嫌犯委託的辯護人向刑事起訴法庭提起預審聲請,該法庭辦事人員嘗試通過辯護人提供的電話與之聯繫,但該電話顯示為“並沒有登記”。由於無法得知其是否確認該預審聲請,在其沒有收悉控訴下,刑事起訴法庭法官駁回其辯護人自行提起的預審聲請。
該辯護人不服駁回預審聲請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最新行文的第一百條第七款a項規定,對於控訴的通知,除須向嫌犯的辯護人作出外,還應同時向嫌犯本人作出,嫌犯本人是不得委託其辯護人或律師,以其名義接收涉及控訴通知。案中,相關辦事人員按照嫌犯提供的最後居所地址均無法成功通知或聯絡,其亦從未正式知會已遷居事實。因此合議庭認為,應視其本人仍未接獲控訴書通知。
對於仍在逃或未親身歸案的嫌犯,合議庭認為,其委託的辯護人不得替其向刑事起訴法庭聲請預審。儘管《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嫌犯在預審辯論時,必須有辯護人援助,但法律沒有容許辯護人可代理尚未歸案的嫌犯聲請展開預審程序;另外,僅是已歸案的嫌犯可選擇不出席預審程序最後階段的預審辯論,在這情況下,則由辯護人代理預審辯論。由此可見,當向刑事起訴法庭聲請展開本屬非強制性的預審程序時,嫌犯本人必須已親身歸案。
最後合議庭還指出,在“缺席審判”機制下,對在逃而未歸案的嫌犯依法將由其辯護人代表出席審訊。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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