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擴大認可執行台法院裁判
【中新社北京一日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七月一日起施行。這兩項司法解釋擴大了認可與執行台灣地區法院裁判的範圍。
擴大管轄連接點
據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務辦公室主任郃中林介紹,新司法解釋具有如下特色:
第一,擴大管轄的連接點。原司法解釋規定只有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才有管轄權,新司法解釋規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適度放寬案件受理條件。過去案件受理過程中除了要提供台灣方面的法律文書,還要有相關公證程序法院才會立案。新司法解釋規定,申請人只要出具台灣地區民事裁判的原件和有申請書,法院就應立案。
第三,便利當事人。新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台灣地區的當事人委託別人來代理參加申請認可和執行案件的訴訟程序,可在法官面前直接簽授權委託書,或者當事人找大陸的公證機關公證這個授權文書是在大陸簽署的,不需要再回台灣辦理。
增加了救濟途徑
第四,更加注重程序的正當性。新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後七日內審查立案,並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不符合規定者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並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五,區分了裁定不予認可和裁定駁回申請兩種審查結果。原司法解釋只有裁定不予認可一種處理方式。新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僅存在文書的真實性、有效性不能確認的情形,法院只能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之後還可以補證材料,再次申請。
第六,增加了救濟途徑。新司法解釋規定,當受理法院作出裁定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裁定均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一次復議。
擴認可執行範圍
第七,明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間。新司法解釋規定,申請人在台灣地區法院作出判決兩年內,可以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對於離婚、親子關係的確認等涉及身份關係的判決,申請認可和執行不受期限限制。
第八,擴展了認可和執行的範圍。新司法解釋規定,台灣地區的所有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都可以認可和執行。另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就民事部分作出的判決,特別是賠償判決,也可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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