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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國家安全法符合國際慣例

2015-07-03 05:11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中國根據形勢變化制定實施新的國家安全法,是完全符合國際慣例的,與各國通行做法無二。
    國家安全儘管伴隨著國家的產生就已有之,但作為一個完整、綜合的概念卻只有幾十年的歷史。1947年美國國會頒布了《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的概念由此開始在各國政府機構名稱或法律文件中普遍出現。
    中國新的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相較美國1947年《國家安全法》並無對國家安全的明確界定而言,中國對何謂國家安全作出了明確和可操作的定義,便於指導國家安全保護工作,減少自由裁量範圍。
    綜觀全世界,很多國家都有各自專門的國家安全法。還有不少像德國、韓國等國家在其刑法典中設置了針對危害國家存在、安全與憲法原則或者危害國家存在、安全與權威的犯罪罪名。
    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和發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維護國家安全是國家的頭等大事,為國家安全立法則是國家安全的基本法律保障。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國家安全觀。由於國家制度、歷史文化背景、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所處的安全環境不同,各國的國家安全觀也不盡相同。
  美國在上世紀40年代出於冷戰的需要,著眼於國防與對外關係,出臺了國家安全法;德國由於在20世紀兩次對外發動侵略戰爭,而在刑法典中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專門設置了危害和平罪,為杜絕納粹組織及其殘餘勢力死灰複燃,而設置了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
    相形之下,中國的國家安全觀具有豐富的思想內涵,指的是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中國新國家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新華澳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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