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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區憲制責任

2015-07-03 06:30

【中新社澳門7月1日電】澳門特區政府1日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安全法”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
特區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當天發佈新聞稿說,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維護國家安全是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的全體中國公民的共同責任。《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據此,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於2009年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履行了有關憲制責任。
新聞稿說,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新聞稿強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一如既往地推進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教育,鞏固和發展愛國愛澳優良傳統,與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一起為維護國家安全作出應有努力。
香港特區政府就國家安全法發表聲明
△香港中通社7月1日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1日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法》)發表以下聲明:
特區政府知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安全法》,有關法律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此責任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本地立法履行。本屆政府未有計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當天,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安全。自從《基本法》1997年開始實施,特區政府就有責任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履責。但目前,沒有計劃就二十三條進行本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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